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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动产抵押贷款,因抵押人无力归还到期借款,银行将不动产收归己有时,其营业额如何确定?

录入时间:2001-06-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6/15/2001信息】 在实际借贷业务中,所抵押的不动产,其 价值往往大于贷款金额。这时一般通过公开拍卖或银行估价收购的办法处理,如果是 银行出面将不动产折卖,然后将销售价格大于欠款金额的部分,再扣除拍卖费用后, 将剩余部分归还借款人,对此应按实际拍卖价格作为借款人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而 不能扣除拍卖费用。如果是由银行和借款人双方估价,由银行将不动产实际价值大于 所欠款项的部分补给借款人,则借款人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为所欠金额加上银行支付 的不动产余款。 [例]某借款人以房屋作抵押,向某银行贷款10万元,贷款期限为5年,年贷款利 率为20%,则5年后银行应收本息合计20万元,因该借款人无力归还,银行将所抵押 的房屋收归已有,经双方协商,核定该房屋价值25万元,银行又向借款人支付了5万 元。那么借款人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就为20万元加上5万元共计25万元。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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