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平衡查账法对付偷逃税
录入时间:2001-06-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6/15/2001信息】 当前,在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收检查
中,发现应纳增值税为零申报、负申报和税负在1%左右低税负申报的企业普遍存在。
据有关部门不完全统计,目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零申报、负申报和税负在1%左右
的企业占整个一般纳税人的60%,其中非正常原因又占70%以上,偷税现象比较严重。
但由于某些纳税人偷税手段越来越隐蔽,方法更加狡猾,表面文章也做得越来越漂亮。
因此,稽查人员如果用传统的就账论账的查账方法,往往得出“查无问题”的结论,
发现不了偷税问题。那么,如何堵塞这一漏洞?笔者就此问题略作探讨。
现行增值税实行凭发票抵扣购进货物已征税款,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农
副产品收购凭证等都是抵扣税款凭证,或称抵扣凭证。它是冲销销项税额的法定凭证
和依据,抵扣凭证上已征税款就是法定销项税额的冲销额。因此,抵扣凭证上购进原
材料、半成品、库存商品的课税数量是检查增值税的重要依据。
如果是工业企业,可根据购进原材料、半成品的课税数量,与按一定比例核定出
的产成品、半成品的所耗原料、半成品数量的购进、领用、结存数量的平衡关系进行
比较,即将核定出来的产成品、半成品的数量与账面实际生产出来的产成品、半成品
数量进行比较。
如果是商业企业,可根据抵扣凭证上库存商品的课税数量,依照购、销、存的平
衡关系进行比较。
这样,就可以发现是否有明显的偷税问题。
下面,以工业企业为例,用平衡式进行简要的分析:
上年结转账面原材料半成品数量+本年购进抵扣凭证原材料和半成品数量=本年账
面实际生产产成品、半成品耗用原材料和半成品数量+本年账面结存原材料和半成品
数量
如果上式大体相等,则说明没有明显的偷税问题。如果左式远大于右式,有两种
情况:一是表明原材料、半成品不实,可能是企业用非法手段取得外单位虚开的增值
税专用发票,冒充本单位进货入账,以增加抵扣税额,虚列进项税金;二是表明产成
品不实。根据左式,原材料、半成品数量按一定比例生产的产成品耗用原材料、半成
品数量大于账面实际产成品、半成品耗用原材料、半成品的数量和账面结存数量,也
就是说账面实际产成品短少了,这可能是企业的销售对象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不
需要普通发票,加上出入库手续不严密等原因,这部分未计销售收入申报纳税。
综上所述,不管是虚列进项税金,还是少计销售收入,都说明有明显的偷税问题。
为此,笔者建议在实施税务稽查时,不妨先把稽查对象的税负与同行业进行比较,如
果比较异常,又属于非正常原因零税负和低税负申报范畴的,可用上述平衡公式试算,
就能很快发现偷税的蛛丝马迹,从而以此为突破口,查出偷税金额,这样可达到事半
功倍的效果。(p20010601613)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