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退(免)税账务处理规定
录入时间:2001-06-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6/14/2001信息】 一、基本规定
(一)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政部[93]财会字第83号):企业应在“应
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中设置“出
口退税”专栏。该专栏记录企业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
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而收到退回的税款。出口货
物退回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而补交已退
的税款,用红字登记……企业在收到出口货物退回的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
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的退
货或者退关补交已退回税款的,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消费税会计处理规定(财政部[93]财会字第83号):交纳消费税的
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应交消费税”明细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免征消费税的出口应税消费品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应税消费品或通过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按规定直接
予以免税的,可不计算应交消费税。
2.通过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时,如按规定实行先征后退方法的,按下列方
法进行会计处理:
(1)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的生产企业,应在计算消费税时,接应
交消费税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实际交纳
消费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应税消费品
出口收到外贸企业退回的税金,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账款”科目。发生退
关、退货而补交已退的消费税,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外贸企业将应税消费品出口后,收到税务部门退回生产企
业交纳的消费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将此项税金退还
生产企业时,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发生退关、退货而补
交已退的消费税,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生产企业消费税”科目,贷退“银行存款”
科目,收到生产企业退还的税款,作相反的会计录分。
(1995年7月1日起,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由委托方办理退税。因此,上
述会计分录已不适用--编者注)
(2) 自营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外贸企业,应在应税消费品报关出口后申请出口
退税时,借记“应收出口退税”科目,贷记“商品销售成本”科目。实际收到出口应
税消费品退回的税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出口退税”科目。发生退
关或退货而补交已退的消费税,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三))财政部《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后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财会字
[1995]21号)规定:
1.外贸企业收购出口的货物,在购进时,仍按财政部[93]财会字第83号
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即应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
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
“商品采购”、“经营费用”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
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货物出口销售后,结转商品销售成本时,
借记“商品销售成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按照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上记载的增值税额与按照规定的退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商品销售
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外贸企业按照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出应收的出口退税时,借记“应收出口退税”科
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收到退税款时,借记“银行
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出口退税”科目。
2.对于内资生产企业及1993年12月3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直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按照规定,一律免征本环节的增值税,并
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企业仍按财政
部[93]财会字第83号的有关规定进行材料采购会计处理,货物出口销售后,结
转产品销售成本时,借记“产品销售成本”科目,贷记“产成品”等科目;企业应按
购进原材料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增值税额与按照退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
的差额,借记“产品销售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
出)”科目。企业应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
纳税额”专栏,记录企业按照规定的退税率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抵减内销产品
的应纳税额。企业按照规定的退税率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
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科目,贷记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对确因出口比重过大,在规定的期限
内不足抵减的,不足部分可按有关规定经予退税,企业在实际收到退税款时,借记
“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
3.企业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 “减免税款”项目下增设“出口抵减内
销产品应纳税额”项目,反映企业按照规定的退税率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抵减
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记录填列。
(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或先征后退管理办法后,2、3规定内容作者认为已不适
用--编者注)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退税款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1997]21号)规定:
1.企业出口货物所获得的增值税退税款,应冲抵相应的“进项税额”或已交增
值税税金,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2.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产品,凡按照财政部[93]财会字第83
号在计算消费税时作“应收账款”处理的,其所获得的消费税退税款,应冲抵“应收
账款”,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3.外贸企业自营出口获得的消费税退税款,应冲抵“商品销售成本”,不直接
并入利润征收所得税。
(五)《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国税发[1998]44号)“增值税检查调
账方法”规定:
增值税检查后的账务调整,应设立“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凡
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
贷记本科目;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额,借记
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应结出本账户的余额,并对该余额进
行如下处理:
1.若余额在借方,全部视同留抵进项税额,按借方余额数,借记“应交税
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本科目。
2.若余额在贷方,且“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无余额,按贷方余额数,
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3.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且等于或
大于这个贷方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
目。
4.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但小于这
个贷方余额,应将这两个账户的余额冲出,其差额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
目。
上述账务调整应按纳税期逐期进行。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