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银首饰调整纳税环节后消费税的账务处理
录入时间:2001-06-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6/15/2001信息】 经营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流通企业,消费
税的核算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应交消费税”明细科目,核算金银首饰应缴
纳的消费税。具体账务处理举例如下:
某商业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金银首饰业务,消费税税率为5%,2001
年1月共发生以下5种情况的业务(不考虑增值税的核算):
1、正常销售金银首饰。该商业企业当月销售额为11700元(含增值税,下同),应
纳消费税为11700/(1+17%)×5%=500元,会计分录:
借: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500
2、随金银首饰出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该商业企业出售金银首饰包装物单独作
价2340元。根据规定,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
论会计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应纳消费税为2340/
(1+17%)×5%=100元,会计分录:
借:其他业务支出 1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00
3、金银首饰用于馈赠、广告等。该商业企业当月无同类金银首饰售价,其购进
价为1000元,应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1+利润率)/(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1000×
(1+6%)/(1-5%)=1115.79元(税收法规确定的利润率为6%)
应交消费税为1115.79×5%=55.79元。
企业于移送时,会计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等科目 55.79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55.79
4、受托代销金银首饰。分两种情况:
(1)该商业企业以手续费方式代销,当月取得代销收入11700元。
应纳消费税为11700/(1+17%)× 5%=500元,会计分录:
借:代购代销收入 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500
(2)其他方式代销会计分录同1。
5、受托加工或翻新改制。税法规定受托方应在交货时代扣代缴委托方应纳的消
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饰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该企业当月受托加
工全银首饰,取得加工费500元,收回材料成本1500元。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500+1500)/
(1-5%)=2105.26元
应交消费税为2105.26×5%=105.26元
会计分录:
借:其他业务支出 105.26
贷:应交税金一应交消费税105.26(h20010502813)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