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应注意的问题
录入时间:2001-06-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6/08/2001信息】 1.对递延费用摊销期限作出了在不短于5
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的规定。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则规定“在不超过5年的
期限内平均摊销”,两者不一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予以关注。
2.对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作出如下规定:①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
以上;②经过维修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③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
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企业对固定资产进行大修理后,应按上述标准确定是列为资本性支出还是列为费
用。
3.对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
作了规定,即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房地产开发成本。这与《股份有
限公司会计制度》的规定不一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以税法规定为准。
4.对广告费扣除作了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
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粮食类
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
比例的,须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企业应将广告费支出记入备查簿,在计算应纳
税所得额时,作为逐年进行调整的依据。企业因特殊原因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时,
应主动向主管财务机关申报。
另外,对业务宣传费扣除也作出了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
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以据实扣
除。”
5.对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作了调整,由原规定的四个档次调整为两个档次,即
将原规定中后两个档次并入第2个档次。
6.明确了坏帐准备的提取范围,即“年末应收帐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但
其中与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账款不得提取坏帐准备金。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
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财会字[1999]35号文)中所规定的,计提坏账准备的范
围,则为“公司的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下同)”。两者不一致,计
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予以关注。
7.作为坏账处理的条件比原规定增加了两项内容。一是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
害成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二
是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但关联方之间往来帐款则不得确认为坏账。不作为扣除内容。
8.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
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障不得扣除。
9.明确了纳税人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关税和城市维护建设费、教
育费附加等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可以扣除。
10.支付给个人的佣金(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有合法真实凭证,除另有规定
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11.纳税人出售职工住房发生的财产损失不得扣除。
12.需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在税前扣除的事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
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省级税务机关
可以作出规定,要求纳税人在上报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时,附送中国注册税务师或注册
会计师的审核证明。对此,各企业应引起关注。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