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准则问答:什么是未来适用法?
录入时间:2001-06-01
【中华财税网北京06/01/2001信息】 本准则第三条中界定未适用法是“指对某
项交易或事项变更会计政策时,新的会计政策适用于变更当期及未来期间发生的交易
或事项的方法。”与追溯调整法有明显的区别,未来适用法不需要计算会计政策变更
产生的累积影响数,也不需要重新编写以前年度的会计报告。企业会计账簿记录及会
计报表上反映的金额,变更之日仍保持原有金额,并不因为会计政策的变更进行相应
的调整,并在现有金额基础上再按新的会计政策进行核算。由本准则第八条可知,如
果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无法合理确定时,会计政策变更才会采用未适用法进行
处理。例如,企业原对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后按要求改为权益法核算。企业占
被投资方表决权资本的40%,如该企业于1998年1月1日变更会计政策,长期
投资账面余额为15000万元,这是在采用成本法基础上计算出的余额。假设该企
业无法合理确定长期投资核算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所以只能采用未来适用法,则
长期投资账面价值保持不变,仍为15000万元,对长期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从
1998年1月1日及以后才适用,不需要计算1998年1月1日以前按权益法核
算长期投资的应有金额,以及对留存收益的影响金额。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