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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问答:为什么要制订《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其目的何在?

录入时间:2001-05-31

  【中华财税网北京05/31/2001信息】 企业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前后各期应当保 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但若有法律或会计准则等行政法规、经济环境变化等原因, 使得变更会计政策后能够提供企业有关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更可靠、更 相关的会计信息,则应改变原选择的会计政策。之所以制定本准则,其目的在于"当 发生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是,在最大限度地保证会计信息可比性 的基础上,提高会计信息的有用性,以便于财务报告使用者更恰当地理解企业的财务 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因此,本准则明确指出在保证可比性的基 础上来提高会计信息的有用性。通常,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会计信息的有用性是密不 可分,相互补充的。但我国的《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的会计法规中并 没有专门界定会计信息可比性和有用性,仅《企业会计准则》第十一、十二、十三条 分别对会计信息的有用性、可比性(横向)、一贯性(纵向可比)进行概括性解释: "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满足有关各方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的需要,满足企业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 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 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变更的原因及其对企业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在财务报告中说明。"从以上三条可以看出,《企业会计 准则》中所解释的可比性主要是会计处理方法的可比性和会计计量结果的可比性,并 未强调可比事项的质的同一性。可比的首要问题在于同一事项处理的会计方法是否一 致,在此基础上才能进行数量的比较。本准则第六条考虑了可比的事项间同质的重要 性,弥补了《企业会计准则》的不足之处。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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