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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问答:《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与国际会计准则有何差异?

录入时间:2001-05-31

  【中华财税网北京05/31/2001信息】 投资准则的颁布,标准着我国投资业务的 核算和信息的披露更接近国际惯例。许多做法如基于会计稳健原则和证券市场变化无 常的考虑而对投资价值计提损失准备,都与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做法很接近,这样, 有利于促进企业在国际资本市场上进行投资活动。既便如此,投资准则与国际会计准 则比较起来仍有一些差异,具体来说,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短期投资期末计价 投资准则第十条规定"持有的短期投资,在期末时应以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并 将市价低于成本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而国际会计准则第25号《投资会计》 中,对短期投资期末计价的方法不仅提出了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还提出了市价法。 市价法的提出是鉴于短期投资是现金的替代物,或是随时可以变观的财富存放形 式,因此,企业应按照公正价值,即通常的市场价值对其进行估价。以市价作为帐面 金额的支持者认为,企业关心的不是投资项目的成本,而是变卖这些项目时可以获得 的现金。投资不同于存货,它一般能不费事地售出,而存货的销售确立之前通常是不 宜承认其销售利润的。每项投资都不是企业所必需的。例如,一笔投资卖出之后,所 得款项投资于银行存款,对企业毫无妨碍。因此投资宜按市价编报;他们认为,采用 市价法后,资产负债表上反映的短期投资均为市价,市价上升或下跌的收益或损失均 包含在当期的损益中,这样能够比较公正地反映企业的财力状况和经营成果,从而为 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有用的信息;他们还提出,按照成本法编报投资,会使企业管理 部门在一定程度上通过决定证券的出售时间来人为地操纵净收益的金额。因为企业可 以将以前已经升值的证券出售,而又立即购回,将所得大量利润作为收益编报,而实 际上这种交易并没有改变企业的经营状况;同时,市价法的支持者认为成本与市价孰 低法仅在市价跌至成本以下时才按市价确认,而当市价高于成本时则不确认,这种作 法虽然符合稳健性原则,但却损害了会计上的一致性原则。 虽然国际会计准则提出了市价法,但许多国家在实践中并未广泛采用它,这主要 基于以下原因:①用市价来计量作为一项资产的短期投资,违背了传统的财务会计计 量基础即历史成本,使得人们对它的理论基础产生怀疑。②市价法在市价上涨时确认 末实现的收益,这一做法不符合稳健性会计原则,为许多国家会计准则所不允许的。 ③由于证券市场上市价是经常波动的,且无规律可循,采用市价法容易造成各期收益 的波动,这是企业管理当局所不愿接受的。正是出于以上原因的考虑,许多国家的公 认会计原则倾向于支持另一种更为折中的计价方法--成本与市价孰低法。 (二)短期投资跌价损失准备的计提 投资准则规定,企业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时,可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分别 采用按投资总体、投资类别或单项投资计算并确定计提跌价损失准备;如果某项短期 投资比较重大(占整个短期投资10%以上),则应按单项投资为基础计算并确定计 提跌价损失准备。 国际会计准则提出,以成本与市价就低列帐的投资是在投资总体的基础上,应按 照投资的总额或分类估价,而不以个别投资为基础。不过,采用以投资总体为基础的 方法会造成用未实现的收益冲抵损失的结果。 (三)短期投资持有损益 短期投资持有损益是指投资者在持有短期投资期间,从被投资企业收到的利润、 股利和利息收入。投资准则第九条规定"短期投资的现金股利与利息,应于实际收到 时,冲减投资的帐面价值,但收到的、已记入应收项目的现金股利或利息除外。"而 国际会计准则则规定与投资有关的应收利息、使用费、股利和租金,是投资所得,通 常作为收益处理,反映在企业的损益表上。 (四)长期投资的重估价 投资准则并未对长期投资是否进行重估价作出规定。而国际会计准则第25号 《投资会计》中提出:有时,长期投资应按公正价值重估价。国际会计准则规定,为 保持长期投资重估价的一致性,应当明确关于重估价间隔期的政策,同时应对所有的 长期投资项目同时重估价,或至少按照同一类别全部重估价。 长期投资重估价引起帐面金额的增加数,通常作为重估价盈余直接贷记所有者权 益。但如果该项长期投资重估价盈余与以前该项长期投资重估价损失有关,则此项增 加数应贷记收益,以补足以前入帐的减少数,补足后仍有余额的,则余额部分贷记所 有者权益。当重估价引起帐面金额的减少时,则首先应冲减该项长期投资前期重估价 的盈余,不足冲减的部分作为损失冲减收益,如果该项长期投资前期没有重估价盈余 时,则直接用减少数作为损失冲减当期收益。 (五)权益法 1.权益法的适用条件 投资准则第十八条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 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国际会计准则与投资准则在采用权益性的 条件上基本一样,即依据事实而有效的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 但美国会计准则对是否采用权益法,则主要依据持股比例。美国《会计原则委员 会意见》第18号指出:如果一个投资者拥有被投资公司20%或更多的有投票权的 普通股票和优先股票,则其投资会计处理适合使用权益法。如果投资者拥有被投资公 司不到20%的有投票权的投票时,则会计处理不适用权益法。他们认为,此时,投 资者对被投资者不能施加重大影响。以20%的股权比例作为判断是否对被投资公司 有重大影响的依据,这与美国股市活跃、资本市场发达、社会资源委托者主要是社会 公众个人有关。但是20%仅仅是一个量化的标准,美国准则也不否认存在例外的情 形。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解释第35号列示了下列重大影响可能失效的例子。 (1)由于采用权益法核算,投资者试图得到比被投资公司的其他股东所能得到 的更多财务信息,但由于种种原因,他们最终失败了。 (2)投资者想尽力获得被投资公司董事会的席位,但未能如愿。 (3)投资者与被投资者签定协议,按照该协议,投资者放弃作为股东的有效权 利。 (4)被投资者对投资者的行使重大影响力的能力提出质疑,从而提出诉讼或向 政府规章制定当局申诉。 (5)被投资者的过半数所有权集中于一个小的股东团体之手,他们操纵被投资 者而不顾及投资者的观点和意见。 2.权益法的中止 投资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投资企业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 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时,应中止采用权益法。" 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规定:自以下日期起,投资者 应中断使用权益法。 (a)投资者停止对联营企业具有重大影响,但仍部分或全部地保留对联营企业 的投资。 (b)因为联营企业在严格的长期性限制条件下营业,大大削弱其向投资者转移 资金的能力,所以不宜再使用权益法。 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意见》第18号指出:"投资者承担被投资损失的份额可 以等于或超过用权益法确定的投资帐面数额加上投资者的预付款。当投资(以及预付 款净额)减少到零时,投资者一般应中止采用权益法,而且不应负担追加的损失,除 非投资者自愿承担被投资者和债务或许若对被投资者提供进一步的财政支持。"由此 可见,在美国,一旦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帐面价值减至零时,就停止采用权益法, 即不再确认被投资企业继续发生的净损失份额。 3.权益法的恢复 投资准则规定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重新拥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 长期股权投资应恢复采用权益法核算。 而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意见》第18号接着上面指出:"如果被投资者后来又 报告了净收益,投资者只有在它享有该净收益的份额等于在权益法中止应用期间未确 认的净损失的份额之后,才能恢复应用权益法。"由此可见,在美国,若要恢复采用 权益法,必须是在投资企业按比例所享有的被投资企业的盈利份额等于中止使用权益 法期间未确认的净损失份额之后,才能恢复使用权益法。投资准则指南中也指出,权 益法下,被投资企业发生净亏损时,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帐面价值最多减至零, 当被投资企业开始取得盈利时,首先要按未确认的投资损失份额恢复帐面价值。可见, 我国投资准则虽然没有明确提出权益法的中止和恢复,没有美国会计准则表达的意 思更明确,但也表达了相同的意思。 (六)房地产的投资 投资准则对投资于房地产的投资没有单独列示,在引言部分也未说明不涉及的领 域是否包括房地产投资。 而国际会计准则第25号《投资会计》将房地产投资单独列示。它将房地产投资 定义为:"投资房地产,指在地产或房产上的投资,其占用的目的主要不是为了使投 资企业或同一公司集团的其他企业的经营或使用。"它指出:"有些企业选择投资房地 产作为长期投资核算。另一些企业则愿意按照它们对于固定资产的会计政策,根据国 际会准则第16号《固定资产会计》来核算投资房地产,并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4号 《折旧会计》进行折旧。" 将投资房地产作为投资来核算的企业认为,投资房地产的公正价值的变动,通常 即市价的变动,要比折旧更重要,因此要有规则的定期对投资房地产进行重估价。并 且规定,以公正价值作为帐面金额的,帐面金额的变动要符合国际会计准则25号关 于重估价的有关规定。 (七)股权投资差额 投资准则第八条规定"长期投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时,投资企业的投资成本与应享 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股权投资差额,按一定期限平均摊销,计入损益。 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期限,合同规定了投资期限的,按投资期限摊销;没有规定 投资期限的,投资成本超过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份额之间的差额,一般按不超过 10年的期限摊销,投资成本低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一 般按不低于10年的期限摊销。" 但国际会计准则和美国会计准则,将股权投资差额称之为商誉。对商誉的处理有 两种方法:一是将其立即调整为股东权益。这种方法认为商誉不是能够单独变现的资 产,其有用年限无法确定,从而任何摊确方法都是主观想象的产物,既然自然产生的 商誉不应予以确认,那么,购买企业时也不应确认商誉;二是将其作为独立的项目确 认为一项资产。这种方法认为:成本大于净资产的部分,所代表的是可望取得在未来 收入而发生的支出。在处理上应作为一项资产,于有效年限内有规则的摊销。当投资 成本小于所享有被投资企业净资产的公正价值时,其差额便不能代表可望取得未来收 入的支出,而是作为资产的一种贬值,按照有关资产公正价值的比例,于资产有效使 用年限内在各项应计折旧的非货币性资产之间进行分摊,或冲减各期收益。 (八)相关费用 国际会计准则和美国会计准则将投资时发生的相关费用作为投资行为的组成部 分,计入投资成本中。而投资准则对投资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处理如下:对短期投资和 长期股权投资,于相关费用发生时,计入投资成本中,在处置投资时,通过处置收入 的取得得到补偿;对长期债权投资,如果相关费用数额不大时,可于投资时一次摊销, 作为投资当期的费用从营业收入中得到补偿,如果数额较大时,则于每次确定债券 持有收益时,分次摊销,调整投资收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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