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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问答:《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与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何差异?

录入时间:2001-05-31

  【中华财税网北京05/31/2001信息】 1998年1月27日财政部颁布了《股 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其中关于投资的部分与投资准则有相 同之处,但也存在一些差异,具体来说,差异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适用范围及施行时间: 投资准则适用于所有上市公司,并且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股份有限公 司会计制度适用于所有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它是自1998 年1月1日起施行。 (二)短期投资的会计核算: 投资准则中,不仅指出短期投资是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一年的 投资,而且还明确指出作为短期投资,应当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在公开市场交易并且 有明确的市价:二是持有投资作为剩余资金的存放形式,并保持其流动性和获利性。 而股份有限会计制度中则没有明确指出短期投资应具备的两个条件。 可见,投资准则相对于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更加强调短期投资的流动性和获利 性。它认为,短期投资的目的不在于持有,而在于当市场向有利方向发展时,将其随 时处置以获取价差。因此,对于投资企业来讲,它的管理重心不是反映短期投资的持 有损益,而是反映短期投资的处置收益。基于此"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第九条规定: "短期投资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应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帐面价值,但收到的、 已记入应收项目的现金股利和利息除外。"也就是说,企业在持有短期投资期间,对 收到的现金股利不做投资收益处理,而是视同短期投资的收回直接冲减短期投资成本。 它之所以这样处理,是考虑稳健性原则,因为短期投资持有时间短,市场价值变化 大,将股利视同投资的收回,可以使短期投资保持较低的成本价值。而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制度对短期投资的持有收益仍列做投资收益处理,而不冲减短期投资成本。 对于短期投资期末计价方法,投资准则第十条中明确指出持有的短期投资应于期 末时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则规定:对于境外上市公司、 香港上市公司以及在境内发行外资股的公司,短期投资应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 价,而对于其他上市公司则不做要求。投资准则中规定,运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时, 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用投资总体、投资类别或单项投资进行成本与市价的比较,计 算并确定计提跌价损失准备。在处置短期投资时,除非该项投资按单项投资计提投资 跌价准备外,处置收益并不同时结转已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待期未予以调整。而股份制企业会计制度,并没有指出比较成本与市价的三种方法即 投资总体、投资类别、单项投资,而且在出售或收回短期投资时,只规定了按实际成 本转帐,不同时调整已计提的跌价准备,待中期期末或年度终了时再予以调整,而本 区分这三种方法在处置投资时的不同处理。 (三)长期债权投资的会计核算: 对于长期债权投资成本中包含的相关费用投资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债券投资成 本中包含的相关费用,可以于债券购入后至到期前的期间内在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 时摊销,计入损益,也可以于购入债券时一次摊销,计入损益。"也就是说,如果所 发生的相关费用数额不大,可采用一次摊销法,于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投资收益;如 果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数额较大的,可采用分次摊销方法,计入投资收益,未摊销的相 关费用,在"长期债权投资"科目中单独核算。而股份制有限公司的会计制度则规定: "公司进行债权投资支付的税金和手续费等各项费用不通过'长期债权投资'科目核算, 而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也就是说,无论相关费用数额大小都记入当期损益。 (四)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 投资准则与股份制企业会计制度关于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上的差异主要表现在 以下几方面: 一是成本法与权益法的适用范围。投资准则第十六条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 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第十 八条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 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关于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解释,可参见第八题。而 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公司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的 20%或20%以上,或虽投资不足20%但有重大影响,应采用权益法核算。公司 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以下,或对其他单位的投资虽占 该单位有表决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但不具有重大影响,应采用成本法核 算。" 二是清算股利。投资准则第十七条规定:"采用成本法时,除追加或收回投资外, 长期股权投资的帐面价值一般应保持不变。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利润 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 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 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帐面价值。"这里超过部分是 以股利或利润的形式返还资本,属于"清算服利"的性质。投资准则中,清算股利概念 的提出,使得投资企业避免了一方面高估利润,把资本作为利润进行分配,另一方面 又高估投资价值,把已经退还而不存在的资本仍作为投资价值的一部分继续反映在帐 表上的不合理做法,从而使企业帐面上的投资价值真正代表其真实价值。而股份制企 业会计制度中仅规定,企业应于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直接确认为当期投 资收益,而未对清算股利作出规定。 (五)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投资准则规定,所有上市公司应对长期投资的帐面价值定期地逐项进行检查,以 估计未来可收回金额是否低于长期投资帐面价值,如果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投资帐面 价值,应将其差额,首先冲抵原该项投资的资本公积准备项目,不足冲抵的差额部分 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 而股份制企业会计制度只对境外上市公司、香港上市公司以及在境内发行外资股 的公司作出期末或年度终了时对长期投资计提减值准备的规定,而对其他上市公司暂 不做要求。而且规定对于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投资帐面价值的差额,直接作为长期投 资减值准备,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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