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准则问答: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如何具体应用?
录入时间:2001-05-31
【中华财税网北京05/31/2001信息】 例 33 A公司1995年4月1日购入B
公司股份20000股,每股15元,另支付相关税费5000元,占B公司股权净
值的10%,并准备长期持有。B公司于1995年5月5日宣告分派1994年度
的现金股利,每股0.3元。1995年度每股盈余为3元,1996年4月25日
宣告以3月5日为基准日,分派每股现金股利为3.5元:
B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1)投资成本:
成交价(20000×15) 300000
加:税费 5000
投资成本 305000
(2)购入时会计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305000
贷:银行存款 305000
(3)B公司1995年5月宣告股利分派:
借:应收股利 6000(2000×0.3)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6000
注:在我国,当年实现的盈余均于下一年度一次发放股利。本例中,B企业于A企
业1995年4月购入其股票后一个月宣告分派股利,这部分股利实质上是由投资以
前年度的盈余分配得来的,故不作为当期投资收益,而应当冲减投资成本。
(4)A公司1995年度所持股票应享有的每股盈余=1995年每股盈余3
元×当年投资的持有月份(9)/全年月份(12)=2.25元
1995年度所持股份一共应享有的盈余=2.25×20000=45000
A公司实际分得1995年度现金股利=3.5×20000=70000
A公司分得现金股利应冲减投资成本=70000-45000=25000
投资收益=45000
(5)会计分录
借:应收股利--B公司 7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25000
投资收益--股利收入 45000
注:长期股票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应以被投资单位宣告分配的利润或现金股利
时,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但当所分派的现金股利超过当年每股盈余,其超过部分视
为清算股利,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成本,而不确认为投资收益。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