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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问答: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如何具体应用?

录入时间:2001-05-31

  【中华财税网北京05/31/2001信息】 例 33 A公司1995年4月1日购入B 公司股份20000股,每股15元,另支付相关税费5000元,占B公司股权净 值的10%,并准备长期持有。B公司于1995年5月5日宣告分派1994年度 的现金股利,每股0.3元。1995年度每股盈余为3元,1996年4月25日 宣告以3月5日为基准日,分派每股现金股利为3.5元: B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1)投资成本: 成交价(20000×15) 300000 加:税费 5000 投资成本 305000 (2)购入时会计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305000 贷:银行存款 305000 (3)B公司1995年5月宣告股利分派: 借:应收股利 6000(2000×0.3)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6000 注:在我国,当年实现的盈余均于下一年度一次发放股利。本例中,B企业于A企 业1995年4月购入其股票后一个月宣告分派股利,这部分股利实质上是由投资以 前年度的盈余分配得来的,故不作为当期投资收益,而应当冲减投资成本。 (4)A公司1995年度所持股票应享有的每股盈余=1995年每股盈余3 元×当年投资的持有月份(9)/全年月份(12)=2.25元 1995年度所持股份一共应享有的盈余=2.25×20000=45000 A公司实际分得1995年度现金股利=3.5×20000=70000 A公司分得现金股利应冲减投资成本=70000-45000=25000 投资收益=45000 (5)会计分录 借:应收股利--B公司 7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25000 投资收益--股利收入 45000 注:长期股票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应以被投资单位宣告分配的利润或现金股利 时,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但当所分派的现金股利超过当年每股盈余,其超过部分视 为清算股利,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成本,而不确认为投资收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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