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准则问答:成本法的核算方法是什么?
录入时间:2001-05-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9/2001信息】 成本法是以企业实际投出的金额作为核算
的依据,它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1)取得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时,按照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时的投资成本增加
长期股权投资的帐面价值。
(2)投资当年收到利润或现金股利的核算方法:
投资企业在获得投资年度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时,要比较投资年度应享有的被投资
单位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或投资年度应享有的投资收益时,以确认投资收益或冲减
投资成本的金额。
投资企业投资年度应享有的投资收益=投资当年被投资单位每股盈余×投资企业
所持股份×当年投资持有月份/全年月份(12)
=投资当年度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投资企业持股比例 ×当年投资持有月
份/全年投资持有月份(12)
应冲减投资成本金额=被投资单位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持股比例-
投资企业投资年度应享有的投资收益
当投资企业投资年度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大于投资企业投资年
度应享有的投资收益时,应按上述公式计算应冲减的投资成本;当投资企业投资年度
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等于或小于投资企业投资年度应享有的投
资收益时,则不需计算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应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全部确认为当
期投资收益。
(3)以后年度获得利润或现金股利的核算方法:
在投资的第二年或以后持有投资的期间,收到被投资企业分回的利润时,应于实
际收到时做投资收益的增加。但投资者确认份投资收益,仅限于在被投资企业接受投
资后所实现的累积净收益中投资者所享有的比例部分,如果投资者收到的利润或现金
股利超过了其应享有的部分,则超过部分,作为清算股利,冲减投资的帐面价值。所
谓清算股利是指受资企业不再继续占有投资企业的资本,而将其以股利形式归还给投
资者,其数额为企业累计实际收到的股利与购买日起受资企业累计净收益中应分配给
本企业份额的差额。故其实质上属于资本的归还。
投资企业在以后年度获得利润或现金股利时,要比较投资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资企
业累积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与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企业累积实现的净损益,以
确认投资收益或冲减投资成本。如果前者大于后者,则按公式计算应冲减的投资成本
金额;如果前者等于或小于后者,则被投资企业当期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中应由投
资企业享有的部分,应于当期确认为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公式如下:
应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投资后至本年未止被投资企业累计分派的利润和现金
股利-投资后至上年未止被投资企业累积实现的净损益)
(2)×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投资企业已冲减的投资成本应确认的投资收益=
投资企业当年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应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企业上年由于获得清算股利而冲减资本,导致企业持股比例
发生变化,不能采用上述公式(2)计算,而应该采用公式(1)并以变化后的股权
比例来计算投资企业应享有的投资收益。
例19 A企业1996年5月30日以现金对B企业进行股票投资,占B企业股份
的15%,共计100000股,每股面值为5元,市价为8元,同年7月,B企业
对外进行股利分配,股利率为0.2元。1996年B企业实现净利润200000
元,1997年3月,B企业对外宣告股利分配方案,每股0.3元。
本例中,投资当年,A企业的投资还没有产生效益就收到现金股利20000元,
属于投资收回,做冲减长期股权投资处理,即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长期股权投资;
1996年B企业实现净利润200000元,A企业应享有的部分为17500元,
(200000×15%×7/12),A企业实际收到30000元(10000
×0.3),超过其按股权比例应享有的利润12500元(30000-
17500),则这12500元便冲减长期股权投资,而17500元作为投资收
益处理。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