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准则问答: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有几种?
录入时间:2001-05-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9/2001信息】 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主要有成本
法和权益法两种。企业应根据投资行为对被投资企业所产生影响而分别采用成本法和
权益法。所谓成本法,是指投资按投资成本计价的方法,也就是说,期末长期股权投
资帐户余额表明企业目前所持有全部长期股权投资的原始成本额。所谓权益法是指投
资最初以投资成本计价,以后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
投资的帐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也就是说,期末长期股权投资帐户余额并不表明原
始的成本额是多少,而表明投资方按其股权比例在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中所占有的份额。
通常,成本法适用于一般股权投资者,即适用于那些对被投资企业既不产生控制、
共同控制关系,也不产生重大影响的投资者,而权益法则反之。但当投资企业对被投
资企业的控制受到限制时,则不再采取权益法,而改按成本法核算,这种情况包括:
①投资企业由于减少投资而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
但仍部分或全部保留对被投资单位的投资。这种情形下,投资企业虽然还拥有被投资
单位的表决权资本,但所拥有的股权比例已不再具有对被投资单位进行控制、共同控
制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重大影响的能力。②被投资单位已宣告破产或依法律程序进行
清理整顿。这种情形是指投资企业虽然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
系仍然存在,但由于被投资单位已宣告破产或正进行清理整顿,致使投资企业对其施
加影响力受到了限制,而在事实上已经失效,因此,投资企业应由权益法改为成本法
对其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③不准备长期持有而计划近期内出售被投资单位的股份。
这种精况下,对被投资单位进行控制、共同控制和施加重大影响已不重要,再按权
益法核算已无意义。④被投资单位在严格的限制条件下经营,其向投资企业转移资金
的能力受到限制。这种情况下,投资企业的控制和影响能力受到限制,不能按照自身
的意愿调整和使用资金。例如,被投资单位在国外,外汇受到所在国管制,其外汇汇
出受到限制。因此,这种情况下,不宜再采用权益法对其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