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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问答:如何确认短期投资的投资收益?

录入时间:2001-05-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9/2001信息】 短期投资收益是指投资企业由于持有某项 短期投资而获得的现金股利和利息。一般,短期投资的目的不在于持有而在于获取价 差,因而,持有损益的反映并不是投资企业的管理重心。所以,投资准则第九条规定 企业应于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息时,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而冲减短期投资帐面价值, 但收到的、已记入应收项目的现金股利或利息除外。这和我们现行做法不同。之所 以这样做,一是基于短期投资的目的考虑,二是基于稳健性原则考虑,因为短期投资 持有时间短,市场价格变化大,将股利的取得视同投资收回,可使短期投资保持较低 的成本价值,从而比较稳健。 例4 A公司于1997年9月25日购入一批期限二年,面值300000元, 年利率10%、每年年未付息的企业债券,共支付322000元,其中相关费用 800元。该债券发行日为1997年1月25日,A公司不准备长期持有。12月 31日债券发行企业开始支付第一次利息。 ①1997年9月25日购入债券中含有已实现尚未收到的利息收入20000 元(300000×10%÷8/12) 借:短期投资--债券 302000 应收利息 20000 贷:银行存款 322000 ②1997年12月31日 借:银行存款 25000 贷:应收利息 20000 短期投资--债券 5000 例5例1中A公司于1998年1月5日支付股利,而且1998年6月20旧 公告分派每股0.5元的现金股利,于7月10日按7月6日股东名册支付。 ① 1998年1月5日 借:银行存款 1000 贷:应收股利 1000 ②1998年6月20日 借:应收股利 500 贷:短期投资--股票投资 500 ③1998年7月10日 借:银行存款 500 贷:应收股利 50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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