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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问答:在具体实践操作中,企业应如何确定建造合同的核算对象?

录入时间:2001-05-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8/2001信息】 《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中虽然对合 同分立和合同合并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为建造合同核算对象的确定指出了较为明确 的方向,但是,每个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往往各不相同,在确定建造合同核算对象时, 可根据本准则的规定,分以下具体情况操作: (1)建造合同一般以每一独立编制施工图预算的单位建造合同工程为核算对象, 这样便于分析工程预算和建造合同的执行情况; (2)一项工程由几个施工单位同时施工时,各施工单位都应以各自的单位合同 工程为核算对象,各自核算自行完成的部分; (3)对于规模大、工期长的单位建造合同工程,可以将合同工程划分为若干区 域或部位,按分划的区域或部位合同作为核算对象(即合同分立)。 (4)由同一单位施工,在同一施工地点,结构类型相同,开竣工时间相接近的 若干单位建造合同,可以合并作为一个核算对象(即合同合并)。 (5)改建、扩建的零星合同工程,可以将开竣工时间相接近,属于同一建设项 目的多个单位的建造合同工程,合并作为一个核算对象(即合同合并)。 (6)土石方合同工程以及打桩合同工程等,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以 一个单项建造合同工程为核算对象;也可以将同一施工地点的若干工作量较小的单项 建造合同工程合并作为一个核算对象。 建造工程的核算对象一经确定,不能任意更改。所有的原始记录,都必须按照确 定的核算对象填写清楚,以便于归集、分配生产费用,确认收入、成本和损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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