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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问答:什么是合同合并?进行合同合并应具备哪些条件?

录入时间:2001-05-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8/2001信息】 所谓合同合并,是指一组合同无论对应单 个客户还是几个客户,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应合并为单项合同处理: (1)该组合同按一揽子交易签订。即各个合同是相互关联的,甚至是不可分割 的。 (2)该组合同密切相关,每项合同实际上已构成一项综合利润率工程的组成部 分。 (3)该组合同同时或依次履行。 应提请读者注意的是,如果不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则不能将该组合同进行合 并,而应以各单项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例如,某建造承包商与一个机械制造企业一揽子签订了四项建造合同,这四项合 同分别是建造一个铸工车间,一个锻工车间,一个加工车间和一个装配车间。根据合 同规定,这四项工程将由该建造承包商同时施工,并根据整个项目的施工进度办理价 款估算。 根据上述资料分析:由于这四项建造合同是一揽子签订,表明符合条件(1); 对建造承包商而言,这四项合同各自的完工进度,直接关系到整个建设项目的完工进 度和价款结算,并且由于是在同一施工地点同时施工,建造承包商必须对工程施工人 员和施工用料实行统一管理。因此,该组合同密切相关,已构成一项综合利润率工程 项目,表明符合条件(2);该组合同同时履行,表明符合条件(3)。因此,这三 项合同具备合同合并的三个条件,该建造承包商应将该组合同合并为一个合同进行会 计处理,统一核算该组合同的损益。 换言之,如果该建造承包商与该机械制造企业就每个车间的建造单独进行谈判, 分别确定每个车间的造价和预算成本,而不是按一揽子交易签订,则不符合合同合并 的条件(1),该建造承包商就不能将该组合同合并为一个合同进行会计处理,而应 分别核算每一个合同的损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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