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准则问答:建造合同成本核算的一般程序是怎样的?
录入时间:2001-05-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8/2001信息】 (1)根据本准则对合同分立和合同合并
的要求,确定合同成本核算对象;
(2)确定合同成本项目;
(3)确定合同成本计算期。成本计算期即为计算一次成本的间隔时间,一般情
况下,它与会计期间一致,即按月计算;
(4)根据合同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开设"工程施工"(建筑安装企业使用)
或"生产成本"(船舶等制造企业使用)帐户,并设置明细帐。合同成本明细帐一般为
多栏式,实际发生费用时逐项登记入内。
(5)当期发生或支付的各项直接费用,应按费用的用途和地点归集和分配到"
工程施工"或"生产成本"明细帐(单独受益的直接计入,共同受益的按一定方法和标
准合理分配计入);
(6)月末,将由本月合同成本负担的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由这两个帐户的贷
方转入"工程施工"或"生产成本"明细帐的借方。
(7)月末,将归集在"辅助生产"帐户的辅助生产费用,按照各受益对象的受益
数量,分配计入"工程施工"或"生产成本"帐户中;
(8)月末,按照各个合同工程使用自有施工机械的记录,核算并分配机械使用
费,从"机械使用费"帐户的贷方,转入"工程施工"或"生产成本"帐户的借方。
(9)月末,将归集在"工程施工--间接费用"或"生产成本--间接费用"帐户借方
的各项间接费用,按照一定方法分配转入"工程施工"或"生产成本"帐户的借方。
(10)确定在建工程(在产品)的成本;
(11)结转竣工合同工程的实际成本,根据合同完工进度已经向客户开出工程
价款结算帐单,从"工程施工"或"生产成本"的贷方与"工程结算"的借方对冲结平。(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