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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问答:建造合同成本核算的一般程序是怎样的?

录入时间:2001-05-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8/2001信息】 (1)根据本准则对合同分立和合同合并 的要求,确定合同成本核算对象; (2)确定合同成本项目; (3)确定合同成本计算期。成本计算期即为计算一次成本的间隔时间,一般情 况下,它与会计期间一致,即按月计算; (4)根据合同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开设"工程施工"(建筑安装企业使用) 或"生产成本"(船舶等制造企业使用)帐户,并设置明细帐。合同成本明细帐一般为 多栏式,实际发生费用时逐项登记入内。 (5)当期发生或支付的各项直接费用,应按费用的用途和地点归集和分配到" 工程施工"或"生产成本"明细帐(单独受益的直接计入,共同受益的按一定方法和标 准合理分配计入); (6)月末,将由本月合同成本负担的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由这两个帐户的贷 方转入"工程施工"或"生产成本"明细帐的借方。 (7)月末,将归集在"辅助生产"帐户的辅助生产费用,按照各受益对象的受益 数量,分配计入"工程施工"或"生产成本"帐户中; (8)月末,按照各个合同工程使用自有施工机械的记录,核算并分配机械使用 费,从"机械使用费"帐户的贷方,转入"工程施工"或"生产成本"帐户的借方。 (9)月末,将归集在"工程施工--间接费用"或"生产成本--间接费用"帐户借方 的各项间接费用,按照一定方法分配转入"工程施工"或"生产成本"帐户的借方。 (10)确定在建工程(在产品)的成本; (11)结转竣工合同工程的实际成本,根据合同完工进度已经向客户开出工程 价款结算帐单,从"工程施工"或"生产成本"的贷方与"工程结算"的借方对冲结平。(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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