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准则问答:因合同变更、赔偿、奖励而形成的合同收入应如何确认?
录入时间:2001-05-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8/2001信息】 在实务中,建造合同收入的计量往往会受
到一些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这些不确定因素可能会导致认一个会计期间到另一个会计
期间合同总收入的增加或减少。这要不确定因素主要包括合同变更、索赔款和奖励款。
(1)合同变更。合同变更是指客户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草案)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由于发包人变更计划,
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的勘察、
设计的返工、传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
增付费用。"因此,《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规定因合同变更而增加的收入,应
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
A.客户能够确认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
B.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例如,某建造承包商与一客户签订了一份建造一座娱乐城的固定造价合同,金额
为8000万元,合同规定的建设期为四年。第二年,客户变动了部分设计,要求承
包商在原设计中增加一个保龄球馆,并同意增加变更收入1000万元。不言而喻,
这就是一个合同变更的例子。在这个例子中,该项建造合同的初始收入为8000万
元,变更收入为1000万元,符合确认变更收入的两个条件。这样,该建造承包商
就可以将因合同变更而增加的收入1000万元确认为合同收入的组成部分。第二年
的合同总收入应为8000+1000=9000万元。
(2)索赔款。索赔款是指因客户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由建造承包商向客户
或第三方收取的、用于补偿不包括在合同造价中的成本的款项。
在建造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往往会因为发包单位或另一方的原因而给承包企业带
来一定的损失。有关法规对这类事项的处理都做了相应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草案)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
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请求顺延工程日期,还可以请求赔偿停
工、窝工等损失;第二面八十三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
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而造成的停工、窝工、倒
送、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承包企业可根据合同和有关
法规的规定向责任方索取补偿款。但索赔款形成的收入额的计量受损不确定的制约,
常常需依据协商的结果而定。《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中规定,因索赔款而形成
的收入,应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
A.根据谈判情况,预计对方能够同意这项索赔;
B.双方同意接受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例如,某建造承包商与一客户签订了一项建造一座水电站的建造合同,造价为
5000万元。建设期是1993年4月至1997年10月,同时合同中规定发电
机由客户采购,于1996年10月交付建造承包商进行安装。该项合同在执行过程
中,客户到1997年3月才将发电机交付建造承包商。建造承包商因客户交货延期
要求客户支付延误工期款80万元。这一事项即为发生索赔款的例子。
在这个例子中,该项建造合同的初始收入为5000万元;根据双方谈判情况,
客户同意向建造承包商支付延误工或款80万元。这符合因索赔款而形成的收入的确
认条件,因此,该建造承包商便可于1997年将因索赔而增加的收入80万元确认
为合同收入的组成部分。1997年该项建造合同的总收入应为5000+80=
5080万元。如果客户不同意支付延误工期款,则不能将80万元计入合同收入,
合同总收入仍为5000万元。如果客户同意这项索赔,但只同意支付延误工期款
50万元,则建造承包商只能将50万元确认为合同收入的组成部分。在这种情况下,
1997年该项建造合同的总收入应为5000+50=5050万元。
(3)奖励款。奖励款指工程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时,客户同意支付给建造承
包商的额外款项。《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规定,确认因奖励而形成的收入时须
具备下列条件:
A.根据目前合同完成情况,足以判断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能够达到或超过既定
的标准。
B.奖励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如果不能同时具备上述条件,则不能确认。
例如,某建造承包商与一客户签订一项合同金额为3000万元的建造合同,建
造一座图书馆,合同规定的建设期为1993年11月20日至1995年11月
20日。该合同在执行中于1995年7月主体工程已基本完工,工程质量符合设计
要求,有可能提前四个月完工。客户同意向建造承包商支付提前竣工奖50万元。这
一事项即为发生奖励款的例子。
在这个例子中,该项建造合同的初始收入为3000万元,提前竣工奖50万元。
符合准则中规定的因奖励款而形成收入的两个条件。因此,该建造承包商应于
1995年将因奖励而形成的收入50万元确认为合同收入的组合部分,1995年
该项建造合同的总收入应为3000+50=3050万元。如果该项合同的主体工
程虽于1995年7月基本完工,但经工程监理人员认定,工程质量未达到设计要求,
还需进一步施工。在这种情况下,该建造承包商就不能确认奖励款。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