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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问答:在确定合同完工百分比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录入时间:2001-05-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8/2001信息】 确定完工百分比有多种方法,大都是通过 成本、产出单位或增加的价值来衡量工程的完工进度。这些不同形式的衡量标准(如 实际耗用的工时、实际发生的成本、实际生产的数量、实际建成的楼层数,等等), 可划分为投入衡量和产出衡量两大类。所谓投入衡量,是指根据建造过程中所付出的 努力(如实际发生的成本,实际耗用的工时等)来衡量完工进度;所谓产出衡量,是 指根据产出结果(如生产数量、完工的公路公里数、实际建成的楼层数)来衡量完工 进度。在实务中,要根据具体环境来判断某项建造工程应适用哪种衡量方法。 投入衡量和产出衡量都存在一定的缺陷。以投入衡量为例,从理论上说,投入和 产出之间存在一种对应关系,但在实际工作中如果发生了无效率的投入,则投入和产 出之间的关系就会改变,按投入衡量就会得出不准确的结果。除此之外,在工程开工 的初期阶段,往往投入比较多,而这些投入中有一些可能是与工程进度无关的,比如 未用于施工的材料和未开工的分包合同成本。如果不加调整地采用投入衡量,很容易 高估初期的完工百分比。因此,《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中对此做了一些规定。 即在采用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合同完工进度时,累 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不包括下列内容:①与合同未来活动相关的成本,如施工中尚 未安装、使用或耗用的材料成本;②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预付给分包单位的 款项。 在采用产出衡量时,如果所选用的产出单位与为完成工程所需花费的时间、努力 或成本率不可比,也有可能得出不准确的结论。例如,以建成的楼层数来衡量一座 20层大楼的完工进度,就存在一定的缺陷,因为大楼底层的建造成本与其它楼层的 建造成本会有所不同,可能会大于大楼总成本的1/20。这时,如果按完成的楼层 数来确认工程收入,就不能与所发生的费用很好地配比。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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