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准则问答:在债权人对债务重组进行会计处理时,涉及到债权人要不要对馈权是否已计提损失准备怎样进行处理?
录入时间:2001-05-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4/2001信息】 在我国现行实务中,企业并不是对所有债
权都计提损失准备。比如说,对应付票据就不提损失准备。因此,在考虑债权人计算
债务重组损失时,有必要分别是否已对债权计提损失准备进行规范。如未对债权计提
损失准备,只需要将重组债权的帐面余额与从债务人收到的现金或非现金资产的公允
价值进行比较,差额部分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如已对债权计提损失准备,问题要复
杂一些。
如果债权人对重组债权分别提取了损失准备,那么只需要将差额部分冲减已计提
的准备;损失推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如果损失准
备冲完该差额后,仍有余额,那么应将余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债权人对重组债权不
是分别提取损失准备,而是采取一揽子提取损失准备的方法,则债权人应将对应于该
债权人的损失准备倒算出来,再确定是否确认债务重组损失。比如,某债权人有若干
笔性质相近的应收帐款,帐面余额合计300万元,已提取准备15万。现对其中一
笔应收帐款进行重组,余额100万元,债权人因之而收到债务人一项公允价值为
90万元的非现金资产。在这个例子中,债权人应确认的债务重组损失计算如下:
重组债务的帐面余额与收到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
100-90=10万元
重组债权对应的损失准备: 15×(100/300)=5万元
债权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10-5=5万元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