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准则问答:怎样区别各种债务重组方式下的债务重组收益?
录入时间:2001-05-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4/2001信息】 经过债务重组后,债权人必将发生债务重
组损失,而债务人则获得债务重组收益。无论是债务重组损失,还是债务重组收益,
均作为当事人的当期损益确认。但是由于债务重组方式不同,债务重组损益产生的基
础也不同。以现金清偿债务方式下,重组债务帐面价值与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作为债
务重组收益。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方式下,则将重组债务帐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
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收益,债务人应分清债务重组收益和转让资产
损益的界限。转让资产损益,是指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帐面价值之间的
差额。转让非现金资产时涉及相关税费的,在计算转让资产损益时,还要区别相关税
费的不同性质,考虑其是否计入转让资产损益。债务转为资本方式下,债权人因放弃
债权而享有股份总额(股本,股份公司)的公允价值或股权份额(实收资本,其他企业)
的公允价值总额与重组债务帐面价值之差作为债务重组收益。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
行债务重组的,将来应付金额与重组债务帐面价值之差为债务重组收益。因此,要正
确确认和计量债务重组损益,首先必须区分每种债务重组方式,及其各种债务重组方
式下,转让对象的公允价值和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一般指债
务面值(或本金、原值),如应收帐款,若有应计未付利息时,还需加上此部分,如长
期借款,有溢(折)价的,还应加上尚未摊销的溢价或减去尚未摊销的折价,如应付债
券。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