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准则问答:收入准则与《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规定的收入实现原则有何联系和区别?
录入时间:2001-05-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4/2001信息】 《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商品
销售,公司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重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公司不再对该商品实施
继续管理权和实际控制权,相关的收入已经取得或取得了收款的证据,并且与销售该
商品有关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提供劳务(不包括长期合同),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的收入。如提供的劳务
合同在同一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也可在完成劳务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在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劳务收入时,应以劳务合同的总收入。劳务的完成
程度能够可靠地确定。与交易相关的价款能够流入。已经发生的成本和完成劳务将要
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为前提。如不能满足上述条件,应在年度终了时将已经发
生并预计能够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为收入,不确认利润;如预计已经发生的劳务
成本不能得到补偿,则不应确认营业收入,但应将已经发生的成本确认为当期费用。
提供他人使用本企业的无形资产等而应收的使用费收入,应按有关合同、协议规
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本准则与《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
的相关规定基本是一致的,但也略有区别。《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对于销售商
品,规定收入确认的条件之一是相关的收入已经取到或取得了收款的证据,而本准则
规定是收入可以可靠地计量并且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可见,在表述
上本准则要更精确一些;在涵盖的范围上,本准则更能适应更复杂情况下的收入的确
认。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