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准则问答:与我国现行会计制度相比较,收入准则有哪些改进?
录入时间:2001-05-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4/2001信息】 (1)收入概念的表述上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将收入定义为,"收入是企业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
营业务中实现的营业收入。包括基本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严格地说,这句话不能算作定义,"收入是……营业收入"只是一种本义重复。从
《企业会计准则》关于收入的表述中,能知道营业收入可分为基本业务收入和其他业
务收入,是企业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实现的。从深一层讲,从收入的
表述中可看出收入不包括利得,因为收入是与企业的经营业务相关的。但是,《企业
会计准则》关于收入的表述却没有表明收入的本质特征。
本准则的定义是,"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他人使用本企业资
产的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收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
项。"
本准则的定义,"收入是……经济利益的总流入",表明了收入不同于其他会计要
素的本质特征,收入是经济利益流入的总额,不是经济利益的流出,也不是经济利益
流入的净额。与原基本准则的表述相比,更准确一些。
《企业会计准则》中收入是"经营业务中实现的",本准则是"日常活动中所形成
的",都包含有收入是由企业持续的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意思,这也是收入与利得的根
本区别所在。
(2)形成收入的范围上
《企业会计准则》中收入是"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而本
准则收入是"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的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从
范围上看,《企业会计准则》中的范围更大,包括所有在经营业务中实现的营业收入,
本准则的范围较小,表述得更准确,仅包括三种活动中形成的营业收入。不能据此
认为其他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就不是收入,本准则是出于制订准则规
范性的要求,将其他收入排除在本准则规范的内容之外。
(3)收入确认原则上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者
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营业收入。"
按上述规定,确认营业收入其实要满足两个条件:
第一,如果销售的是商品,商品必须已经发出,即所处空间上已发生变化;如果
是提供劳务,劳务必须已经提供;
第二,必须取得实实在在的价款这种货币资产或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从而确认企
业的债权。以上述条件作为收入的确认原则,具体操作中确实非常简单。但若真正完
全照上述条件去确认收入,很难对现实中的许多具体问题作出正确处理。比如企业在
发出商品并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得知购方企业出现重大亏损,企业应不应确认收
入?再如商议以自己的商品去清偿所欠的债务,应不应确认收入?现实中具体情况纷繁
复杂,根据简单的两条表面条件去套,确实很难做出恰当的处理。而本准则的出台,
在收入确认原则上跨出了一大步。
本准则规定,"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
控制;
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
"提供劳务的收入的确认原则:
劳务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劳务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利息和使用费收入的确认原则:
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与现行会计制度相比,本准则规定的收入确认原则更强调实质。无论是销售商品、
提供劳务,还是允许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都强调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与
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而不在意其他表面形式。对于销售商品,强调所
有权实质上的转移,而不是商品在空间上的转移。只有根据这些实质性原则,才能拨
开经济业务的面纱,抓住其本质。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