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准则问答:如何进行分期付款销售的帐务处理?
录入时间:2001-05-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3/2001信息】 分期付款销售是指商品已经交付,但货款
分期收回的一种销售方式。
企业为了提高竞争能力,进一步扩展业务,常常采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分期收
款销售的特点是销售商品的价值大,收款期长,收取货款的风险大。因此,企业在买
方付清货款之前,保留商品的所有权,在买方不能偿付货款的时候,企业可以收回商
品。
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显然卖方在收到全部货款之前就提供了商品,商品所有权尽
管没有转移,但卖方仍然保持所有权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得到商品,而是为了防止买方
不能清偿货款而采取的一种必要措施。卖方只保留了商品所有权上的次要风险。买方
已承诺按合同付款日期付款,但这并不等于在发货时卖方就取得了收取全部货款的权
利和可能性,按付款日期分次收款是销售成立的条件。所以,在分期付款销售方式下,
一般都按合同确定的收款日期收到货款时再确认收入。
采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时,由于帐款收取的时间比较长,因而销售企业承担的风
险和可能发生的损失也比普通赊销大。为了补偿销售企业承担的风险和损失,商品售
价要比普通赊销的售价高。因为如果客户未能如约按期付款,销售企业有权收回商品,
所以,分期收款销售业务一般不计提坏帐准备。
采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的企业,应设置"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核算已发出但
尚未结转的商品成本。企业在发出商品时,按商品实际成本,借记"分期收款发出商
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在每期销售实现时,应按本期应收的货款金额,借
记"银行存款"、"应收帐款"科目,按当期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按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金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同时,按商品全部销售成本与全部销售收入的比率计算出本期应结转的销售成本,
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
例22 某企业97年5月10日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A商品一批,售价
300000元,实际成本210 000元,增值税率17%。合同约定款项分3
年平均收回,每年的付款期为当年的5月10日,并在商品发出后先支付第一期货款。
企业应作会计分录如下:
发出商品时:
借: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210000
贷:库存商品 210000
每年5月10日:
借:应收帐款 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300,000÷3)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17000 (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商品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70 000
贷: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70000 (210000÷3)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