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衡查账法:剖析偷税的一种简捷方法
录入时间:2001-06-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6/06/2001信息】 在近几年的增值税税收检查中(仅指一般纳
税人),应纳增值税为零、负申报和税负在1%左右低税负申报的企业普遍存在。据有
关部门不完全统计,目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零、负申报和税收负担率在1%左右的
企业占整个一般纳税人的60%,其中非正常原因又占70%以上,偷逃税现象比较严重。
但由于纳税人偷逃税手段越来越隐蔽,稽查人员如果用传统的就账论账的查账方法,
往往得出“查无问题”的结论,发现不了偷税问题。那么,如何堵塞这一漏洞?笔者
经过实践,发现审核抵扣凭证的课税数量,简称“平衡查账法”,是剖析偷税的一种
简捷方法。
现行增值税实行凭发票抵扣购进货物已征税款,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农
副产品收购凭证等就是抵扣税款凭证。它是冲销销项税额的法定凭证和依据,抵扣凭
证上已征税款就是法定的销项税额的冲销额。因此,抵扣凭证上购进原材料、半成品
的库存商品的课税数量是检查增值税的重要依据。因为,如果是工业企业,可根据购
进原材料、半成品的课税数量,与按一定的比例能核定出产成品、半成品的所耗原料,
半成品数量的购进、耗用、结存数量平衡关系进行比较,即将核定出来的产成品、半
成品的数量与账面实际生产出来的产成品、半成品数量进行比较;如果是商业企业,
可根据抵扣凭证上库存商品的课税数量,依照购销存的平衡关系进行比较。这样就可
发现是否有明显的偷税问题。下面用平衡式以工业企业为例(以一年为例):
上年结转账面原材料、半成品数量+本年购进抵扣凭证原材料、半成品数量=本年
账面实际生产产成品、半成品耗用原材料、半成品数量+本年账面结存原材料、半成品
数量
如果上式大体相等,则说明没有明显的偷税问题。如果左式远大于右式,有两种
情况:一是表明原材料、半成品不实,可能是企业用非法手段取得外单位虚开的专用
发票,冒充本单位进货入账,以增加抵扣税额,虚列进项税额;二是表明产成品不实,
据左式原材料、半成品数量按一定比例生产的产成品耗用原材料、半成品数量大于账
面实际产成品、半成品耗用原材料、半成品的数量和账面结存数量,也就是说账面实
际产成品短少了,这可能是企业销售给既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需要普通发票
的个体户,加上出入库手续不严密等原因,这部分未计销售收入申报纳税。
综上所述,不管是虚列进项税额,还是少计销售收入都说明有明显的偷税问题。为此,
笔者建议在实施税务稽查时,不妨先把稽查对象的税负与同行业同等规模的纳税人进
行比较,如果比较异常,属于非正常原因零、负申报和低申报范畴的,可用上述平衡
式试算,就能很快发现偷税的蛛丝蚂迹,从而以此为突破口,查出份税金额,这样可
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w2001060502013)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