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1-05-10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0/2001信息】 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
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规定,我
公司采购国产设备,可获全额退还增值税。但不知公司收到税务机关退还的增值税款
后是直接冲减购入设备的原价,还是作补贴收入,请介绍有关账务处理方法。
答:根据《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和接受捐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
[2000]5号),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收到税务机关退还的增值税款,应分两种
情况进行处理:
如果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尚未交付使用,则应冲减设备的成本,借记“银行存
款”,贷记“在建工程”。
如果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已交付使用,则应相应调整设备的账面原价和已提折旧,
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固定资产”,同时冲减多提的折旧,借记“累计折旧”,
贷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另外,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已交付使用,
但税务机关跨年度退还增值税款的,企业应相应调整设备的账面原价和已提的折旧,
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固定资产”,同时冲减多提的折旧,借记“累计折旧”,
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