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准则问答: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的事项主要有哪些?
录入时间:2001-05-31
【中华财税网北京05/31/2001信息】 有时企业经营活动中会出现本质上不属于
或核算中不必要将之确认为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根据本准则第6条的规定,以下两
种情况不列入会计政策变更的范畴:
(1)本期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与以前相比具有本质差别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例
如,企业已经租入的设备是融资租入的,企业接融资租赁会计处理方法核算,但自本
年度起,因生产任务增多而临时租入部分固定资产,则该企业对新租入的固定资产应
按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方法核算。虽然从交易上看,二者均为租赁,但融资租赁与经
营租赁有着本质上的区别,所以,对本年度的租赁采用新的会计政策并不意味着会计
政策的变更。
(2)对初次发生的或不重要的交易或事项采用新的会计政策。例如,某企业原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少量的低值易耗品,并且价值较低,故企业于领用低值易耗品
时一次计入费用;该企业于近期转产生产新的产品,所需低值易耗品比较多,且价值
较大,一次计入费用不太合理,因而企业对领用的值易耗品处理方法改为分期摊销法,
分摊计入费用。由于该企业改变低值易耗品处理方法后,对损益的影响不大,且低
值易耗品通常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占的费用比例并不大,因而属于不重要的事项。
所以该企业对低值易耗品会计处理方法的改变在理论上虽然属于会计政策的变吏,
使由于这类变更对会计信息的有用性、相关性影响不大,所以本准则不将其界定为会
计政策变更。又如,国家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企业对外长期投资,如占被
投资企业表决权20%(原来比例为50%)及以上均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投资。尽
管国家对长期投资的核算方法有所更改,但对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初次对外投
资的企业,因为长期投资是该企业的初次经营活动,以前从未发生,其对有关长期投
资核算的会计政策选择是第一次,即使企业投资占被投资方表决权20%以上,该企
业本次投资活动仍不涉及会计政策的变更。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