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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付税款法下受赠资产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1-04-26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6/2001信息】 我国的税收法规规定,企业在接受非货币 资产捐赠时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在出售受赠资产或进行清算时,应按下列方法计算 缴纳所得税:①出售价格或清算价格低于接受捐赠时实物价格的,按接受捐赠时的实 物价格计税。②出售价格或清算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的,按出售或清算价 格收入扣除有关清算费用后的余额计税。 笔者认为在应付税款法下可作如下账务处理: 1.当接受捐赠资产时,企业应按接受捐赠资产的价值,借记有关资产科目,贷 记"资本公积--接受捐赠资产准备"科目。 2.处置受赠资产时,按处置该项资产净收益确定所得税费用,借记所得税科目, 按该资产受赠时的实物价格计算的应纳税额,借记"资本公积--接受捐赠资产准备"科 目,按实际应交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同时,将接受捐赠资产 准备剩余部分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科目。 现举例说明: 某公司接受某外商捐赠新设备一台,价格120000元,第二年该公司将该设备出售, 价格为130000元,出售时支付清理费用4000元,该单位使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按 应付税款法计算所得税如下: ①接受受赠资产时,其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 120000 贷:资本公积--接受捐赠资产准备 120000 ②出售该资产时的会计处理(该固定资产清理的会计分录略): 其所得税费用=(130000-4000-120000)×33%=1980(元) 资产价值应纳所得税=120000×33%=39600(元) 当期应纳所得税=1980+39600=41580(元) ③会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 1980 资本公积--接受捐赠资产准备 396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41580 借:资本公积一一接受捐赠资产准备 804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 8040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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