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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加速折旧法就一定会减少纳税支出吗

录入时间:2001-04-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3/2001信息】 按照我国目前财务制度规定,企业固定资 产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但对于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和技术进步快的 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汽车制造企 业、化工生产企业和医药生产企业以及其他经财政部批准的特殊行业的企业,其机械 设备司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计算折旧,即可采用加速折旧法。一些 企业认为,只要采用加速折旧就一定会起到节税效果,即要么减少了实际纳税支出要 么推迟了企业缴纳所得税的时间,即便是推迟了缴纳所得税的时间,从资金的时间价 值角度来讲也是降低了税负。理由是:加速折旧使企业前些年度的折旧增大,抵减了 税前利润,从而减少了当期所得税。乍一看,确实有道理。 但是,应当看到,以上可以采用加速折旧的企业有相当一部分能够享受国家关于 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即我国税法规定对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 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 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在此情况下,采用加速折旧就不一定能起到节 税的效果了。 假设某一高新技术企业,设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享受高新技 术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同时按财务制度规定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方法计提折旧。该 企业1998年初开业,有机器设备100万元,折旧年限为5年,无残值;每年取得收入200 万元,除折旧外的所有成本费用为100万元。若采用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则5年中纳 税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年份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第五年 合计 收入 200 200 200 200 200 1000 折旧 33.3 26.7 20 13.3 6.7 100 其他成本费用 100 100 100 100 100 500 利润总额 66.7 73.3 80 86.7 93.3 400 所得税   0 0 12 13.005 13.995 39 税后净利 66.7 73.3 68 73.695 79.305 361 如果采用直线折旧法,则5年中纳税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年份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第五年 合计 收入 200 200 200 200 200 1000 折旧 20 20 20 20 20 100 其他成本费用 100 100 100 100 100 500 利润总额 80 80 80 80 80 400 所得税 0 0 12 12 12 36 税后净利 80 80 68 68 68 364 很明显,采用加速折旧较直线折旧反倒多缴税3万元(39-36=3万元),原因在哪里? 原因在于:在享受优惠政策之后的纳税年度,由于采用加速折旧,企业的应税所得(此 处指利润总额)却比按采用直线折旧方法对应的年度中应税所得还要大--但此时的税率 却同为15%,从而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较采用直线折旧法要多。 在实践中,我们完全可以采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办法,测算出究竟是采用加速 折旧还是直线折旧对企业更为有利。一般来说,所得税税率随时间的推移而逐步增大 时,采用加速折旧不如直线折旧对企业有利;而所得税税率随时间的推移不发生变化 时,才宜采用加速折旧方法以合理合法减少纳税支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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