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资产评估增值的税务处理
录入时间:2001-04-19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9/2001信息】 评估是专门机构或人员,接受资产占有单
位的委托,依据国家法规制度,遵循真实、公平、科学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估价。而资产价值重估,是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对企业、单位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实际
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以确认资产在某一时点上的实际价值,
其估价的依据是国家统一制定的《重估价格目录》。无论是评估和重估都要核实清查
资产,对资产的价值重新评估,对账务进行处理。
一、关于清产核资时发生的固定资产重估净增值税务处理。对企业按国家统一部
署,进行清产核资而发生的资产重估净增值,不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以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而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的税务处理。
对企业以实物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而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但对中途或到期转让以及收回该项资产时,应将转让或收回该项投资所取得的收入与
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投出时的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
得税。其调整方法和会计处理实例如下:
假定A企业以固定资产和拥有的专利权对B企业投资,A企业对B企业的投资占B企业
注册资本的15%,A企业所得税率为33%。
A企业投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资料如下:
项 目 账面原价 已提折旧 账面价值 评估确认价值
设 备 145000 35000 110000 125000
专利权 —— —— 3000 5000
合 计 145000 35000 113000 130000
根据上述资料,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B企业 130,000
累计折旧 35,000
贷:固定资产 145,000
无形资产 3,000
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11,390
递延税款 5,610
假如上述A企业对B企业的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两年后A企业将该项投资转让,如
果转让所得价款243,750元,其会计处理如下:
(1)投资转让收益243,750-130,000=113,750元
借:银行存款 243,750
贷:长期股权投资——B企业 130,000
投资收益 113,750
同时,借: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11,39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 11,390
(2)该项投资应交的所得税:(243,750-113,000)×33%=43,147.50元
应计入投资收益的所得税费用=113,750×33%=37,537.50元
借:所得税 37,537.50
递延税款 5,610.00
贷:应交税金 43,147.50
三、企业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再评估如为增值的,若该项投资原为评估增值,应按
再次评估增值计算未来应交的所得税,记入“递延税款”科目的贷方,再次评估增值
扣除未来应交所得税后的差额,作为增加“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处理;若该
项投资原为评估减值,应将再次评估增值在原评估减值计入损益的范围抵销,记入
“营业外收入——投资再次评估增值”科目,未抵销的增值,首先计算出未来应交的
所得税,记入“递延税款”科目的贷方,其余部分增加“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企业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再次评估如为减值的,若该项投资原为评估增值,应将再
次评估减值在原评估增值的范围内抵销,冲减“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和“递
延税款”,未抵销的减值记入“营业外支出——资产评估减值”科目;若该项投资原
为评估减值,其减值继续记入“营业外支出——资产评估减值”科目。
四、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的税务处理。对企业进行股份制改
造而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相应调整账户,所发生的出定资产评估
增值的部分可以依据财务规定计提折旧,但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1.据实逐年调整。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在每一纳税年度通
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实际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数额,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予以调整,
相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法计征所得税。
2.综合调整。对资产评估增值可以不分资产项目,采取平均数额在以后年度纳税
申报予以调整,相应调增每一纳税年度应税所得额。调整期最长不得超过10年。
五、企业接受捐赠实物资产,出售或清算时的税务处理。对企业接受捐赠实物资
产出售或清算时,应按出售或清算价格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的高低依法计征所得
税。若出售或清算价格低于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计入应纳
税所得额。若出售或清算价格高于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出售价格或清算价格扣除
相关费用后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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