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检查后的账务调整
录入时间:2001-04-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3/2001信息】 在《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国税发
[1998]44号文)中规定,“增值税检查后的账务调整,应设‘应交税金-增值税检
查调整’专门账户”,笔者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议增设‘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
整’账户,用于对应反映‘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的结转数。现以商业企业
(假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须进行逐期账务调整)为例,将常见的增值税检查调
整方法列举如下:
一、增值税销项税的调整项目
1.少计或不计收入的账务调整。主要包括由价外费用、逾期押金、未按规定冲红
票、以旧换新销售,还本销售等经济事项而引起会计处理上少计或不计收入,达到少
计销项税的目的。
(1)若该收入属于本年度,可作如下的会计分录:
冲销原会计分录,同时记:
借:银行存款等
贷:商品销售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等)
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2)若该收入属于以前年度,可作如下的会计分录:
借:应付款账等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2.以货易货、以货抵债交易的账务调整。按税法的有关规定,以货易货、以货抵
债交易应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若纳税人未计提销项税,可作如下会计分录调整:
借:库存商品(甲)、应付账款等
贷:库存商品(乙)等
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3.视同销售行为的账务调整。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行为而未申报应交增值税的,
应视为偷税行为。检查调整时,应针对不同情况分别作如下会计分录:
涉及代销和货物移送的视同销售行为,且查补属于本年度增值税的,应作如下处
理:
冲销原会计分录,同时记: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
贷:商品销售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等)
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然后结转销售成本:
借:商品销售成本(或其他业务支出等)
贷:库存商品等
查补属于以前年度增值税的,应作如下处理:
借:应付账款等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其他视同销售行为,无论是属于本年度的,还是以前年度查补增值税,均应作如
下会计处理:
借: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长期投资、应付利润、应付福利费、营业外支出等)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二、增值税进项税的调整项目
1.违法抵扣行为的账务调整。
将购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进行抵扣的行为,无论是本年度或是以前年度查补增值
税,均作如下会计分录调整:
借: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等)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将购进材料、物资改变用途、非常损耗或者用于非应税项目,而又未作进项税转
出的,无论是本年度,还是以前年度发生的,均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材料物资、应付福利费、待处理财产损益等)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2.违规平销行为的账务调整。对未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
题的通知》有关规定申报纳税的,所发生的偷税,无论是本年度还是以前年度的行为,
若所获补贴为货币资金的,可作如下调整:
借:银行存款(现金等)
贷:库存商品(或材料物资等)
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若所获的是物资补贴,则应作如下调整:
借:库存商品(或材料物资等)
贷:本年利润(或资本公积金等〕
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3.超前抵扣的账务调整。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违反规定超前抵扣进项税的,若发生在1998年1月1日前,按偷
税论处,一经查出,则应从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并在该进项发票上注明,以后即使
其货物到达或验收入库,或支付款项,均个得计入进项税额申报抵扣(国税发[1995]
015号文)。这时,无论是本年度还是以前年度发生的超前抵扣进项税的行为,均作如
下会计分录调整:
借:商品采购(或材料采购等)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同时,
借:库存商品(或材料物资等)
贷:商品采购(或材料采购等)
若纳税人1998年1月1日后,发生了上述超前抵扣行为,也按上述方法调账纳税,
不按偷税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8]20号文)规定,当商业企业、购进劳务单位支付款项,工业企业购进货物验
收入库后,仍可继续抵扣进项税,可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贷:商品采购(或材料采购等)
同时,
借:商品采购(或材料采购等〕
贷:库存商品(或材料采购等〕
4.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行为的账务调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
税人取得虚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文)规定,纳税人
无论是有意或无意使用虚开的增值机发票扣税,均视为偷税,应作如下会计分录调整:
借:商品采购(或材料采购等)
贷:应交税金--增值阁检查调整
同时,
借:库存商品(或材料采购等)
贷:商品采购(或材料采购等)
5.违规动用增值税期初序货已征税款行为的账务调整纳税人动用增值税期初存
货已征税款,“自1998年7月起,企业申报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一律报省级国家
税务局审批”(国税发[1998]108号文)。“对纳税人未经税务机人批准或下按税务
机关确定的比例,擅自将期初存货的已征税款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额)'科目中抵扣的,一经查出,应从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并不得再计入‘待摊费
用--期初进项税额'科目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初存化已征税款抵扣
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42号文)。纳税人凡是违反上述规定,擅自非法申报抵扣
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处税款的,无论是本年度还是以前年度的行为,
均作为如下会计分录调整:
借:商品采购(或材料采购等)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同时,
借:库存商品(或材料采购等)
贷:商品采购(或材料不购等〕
经过上述一系列的账务调整后,再对“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进行汇
总,结算出其余额,从而完成了税务调整的第一步。
三、余额的处理
时“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账户的余额,根据其借方或贷方余额分别作如下
会计处理:
1.若为借方余额时,可全部视为留抵进项税额,按借方余额数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大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价查调整
2.若“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账户为贷方余额,应分别作会计处理:
(1)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无余额,应按“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
整”账户的贷方余额数,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2)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且等于或大于这个贷方余额,
按贷方余额数,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增值税检查调整)
(3)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但小于这个贷人余额,应将
这两个账户的余额冲出,按其差额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通过对“检查调整”账面余额的处理,纳税人可以根据账户调整的结果,来判断
其是否应该交纳增值税,以便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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