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购置税会计处理有新规定
录入时间:2001-04-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3/2001信息】 车辆购置税自2000年1月1日实施,
财政部对有关车购税的会计处理也有明确规定:
一、企业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
的应税车辆,按规定缴纳的车辆购置税,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科目;
二、企业购置的减税、免税车辆改制后用途发生变化的,按规定补缴的车辆购置
税,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现行会计制度中有关车辆购置费的核算内容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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