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帐务调整的几个问题
录入时间:2001-03-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3/2001信息】 增值税检查后的账务调整是一项很重要的
工作。国家税务总局[1998]44号文件明确规定:"经稽查核实的一般性偷骗税
问题,应按《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法规及现行有关管理规定处理;同时责成纳税人
进行相关的账务调整。"这对防止纳税人偷骗税完全必要,事实证明也是十分有效的。
但从企业执行情况来看,一是不调账,"涛声依旧"。究其原因有:企业对某些查处有
异议,不想调;企业怕麻烦,不愿调;税收规定贯彻不力,没有调。二是账虽调了,
但在调账科目使用和方法上"八仙过海"不统一、不规范。
一、借记或贷记有关科目使用不当。例如有一家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
998年12月销售货物一批,进价45万元(不含税),销售价585000元(含税
17%),由于货款未收到,企业当年未作销售收入处理。1999年3月经税务机关
检查,依法对该企业补征增值税85000元,同时责成企业进行调账处理,该企业
调账使用的科目是,借:应收账款 585000元,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
整 85000元,贷:库存商品 450000元,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50000元
上述调账分录产生的后果是,增值税的调账问题虽然解决了,但纳税人的企业所
得税的计税所得却消失了。"利润分配"属于税后利润科目,这样调账处理显然不符合
税法规定,调账处理的政策性、技术性也在于此。增值税查后调账工作既要考虑企业
执行的具体财会制度,更要考虑相关税种的政策性规定,如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确认原
则和税前扣除原则。
税法规定的增值税应税收入的确认,包含在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规定中,以上述
查补税为例,企业由于未收到货款未作销售处理,这个增值税的计税收入50万元,
既是增值税的税基,也是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总额组成部分,扣除成本后的余额5万元
是计税所得,应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同时,增值税是价外税,购进货物的进项
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抵扣,但是按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不能从销
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计入存货成本",对企业某些查补的增值税可以
借记"库存商品"或"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二、两种调账方法要因事制宜。国税发[1998]44号文件有关增值税检查
调账办法的规定:"凡检查后应调减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
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即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凡检查后应调增账
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本科目(即应交税金--增值税
检查调整科目),贷记有关科目。"从现在看,具体操作有两种做法:
一种是简易调账法,针对查补增值税所涉及的对应科目,作出调账处理。仍以上
述查补增值税85000元为例,作一借一贷处理。借:应收账款 85000元,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85000元。其他销售收入、销售成本、利润等
由企业依据财会制度自行处理。这一方法的特点是简化,并符合税收法规规定。
另一种是整体调账法,税务机关责成纳税人作全面调账。仍以上述例子,借:应
收账款 585000元,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85000元,贷:库
存商品 450000元,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0000元。 这种调账法的
特点较完整全面,如果是上市股份公司执行企业具体会计准则--例如收入确认的四个
条件与税法确认纳税义务时间不一致,增值税检查后的账务整体调整,就会显得复杂
化,因此以第一种调账方法为好。
三、账务调整的动态因素,查补纳税问题的具体情况有时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
生变化。例如2000年3月对某企业的上年度的纳税检查,应补增值税17000
元,而企业年末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借方余额7000元,按照调账办法规定,首先
应冲减借方余额,还有10000元应作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处理。但税务机关进
行增值税纳税检查时,企业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已转化为贷方余额,也就是
说年底的多交,已变为现在的欠交,因此应根据动态因素,将调账处理改为,借记:
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17000元,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17000元,才符合实际。其他借记或贷记有关科目也一样,以便于企业实际操作。
四、调增容易调减难。增值税检查后的调账既有调增的,有时也有调减的,例如
检查某商业企业的往来账户,发现有一张进项专用发票,金额20万元,税额340
00元,企业已申报抵扣。但企业货款尚未付清,依法责成纳税人作以下账务调整:
借:其他应付款--暂待抵扣进项税额 34000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34000
根据企业应交税金账面无余额,同时作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34000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34000
企业实际缴税时: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34000
贷:银行存款 34000
纳税检查后二个月,企业已将上述货款余额全部付清,根据国税发[1998]
20号文件规定,上述已补税款可以继续抵扣,企业可调账冲回待抵扣税金科目,借: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0元,贷:其他应付款--暂待抵扣进项
税额 34000元,但企业上述调增的进项税额34000元却得不到税务征收机
关电脑的确认,因而不能抵扣,因此,税务机关要加强内部相互之间的协调,以确保
有关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 (ap2001020270212)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