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存货损失如何进行核算
录入时间:2001-03-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3/2001信息】 存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
和生产而储备的各种商品物资,如材料、包装物、产成品等。
对存货的核算,要处理好存货损失的核算。存货损失核算看起来简单,但在实际
操作中,经常产生一些错误。笔者就如何进行存货损失的核算谈一点意见。
我国增值税税制将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因而他们所拥有存
货成本的构成内容也有所不同,这就决定了他们在存货损失核算上的差异。
小规模纳税人的存货成本已包含进项税额,因而当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存货损失时,
按损失的存货实际成本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帐户,贷记"原材料"、"产成品"、"生产
成本"等帐户。
一般纳税人存货损失的核算首先要区别这种损失属于正常损失还是非正常损失。
如果属于正常损失,会计处理为:以损失的存货的实际成本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记"原材料"、"产成品"等有关账户。如果属于非正常损失,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
例》第十条之规定,将该存货的进项税额同时转出,会计处理为:借记"待处理财产损
溢",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原材料"、"产成品"等有关账户。
如果企业存货发生非正常损失,计算其进项税额转出时要区别对待:
一是对材料的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转出应以损失的材料成本金额为基数,乘
上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二是对产成品、在产品的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转出应按产成品、在产品实际
成本中耗用的外购货物的实际成本计算。其基数为非正常损失的产成品、在产品实际
成本中耗费的外购材料、燃料、动力、委托加工费等金额,乘上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三、对自行收购的免税农产品、废旧物资的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转出的税基
为: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免税农产品、废旧物资的账
面价值除以90%,再乘以10%。如果是外购的,则与原材料损失的处理方法相同。
现举例说明如下:
(1)材料
例:宏基公司(一般纳税人)1999年10月霉烂一批原材料,经查明属非正常
损失,其不含税价为10000元,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其应转出进项税额的
税基为10000。会计分录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11700
贷:材料--XX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700
(2)产成品
例:黄海公司(一般纳税人)1999年12月进行盘存时,发现产成品少500
00元,经查明属非正常损失,在该产成品中材料等外购货物成本占产品成本的比例
为75%,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其应转出进项税额的税基为50000×75
%=37500,应转出的进项税额为37500×17%=6375。会计分录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56375
贷:产成品--XX 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375
(3)免税农产品
例:新华公司(一般纳税人)损失一批自行收购的免税农产品,经查明属非正常损
失,其账面价值为18000元,其应转出进项税额的税基为18000/0.9=
20000,应转出的进项税额为:20000×10%=2000。会计分录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20000
贷:材料--XX 18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000
上述就企业按实际成本进行核算应进行的账务处理,如果企业按计划成本进行核
算的,还需对"材料成本差异"账户进行相关的核算调整。(ap2001020300212)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