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营工程耗用企业存货的会计核算
录入时间:2001-03-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3/2001信息】 1.自营工程耗用企业外购存货
根据税法规定,自营工程是增值税非应税项目,领用本企业生产用外购存货的增
值不能作为进项税抵扣,而是计入自营工程的购建成本。有些企业对于自营工程耗用
生产用外购存货不进行增值税结转,人为扩大增值税的抵扣数额,造成增值税漏缴、
少缴。
例如: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自营仓库工程领用生产用材料10000元,会计
编制如下分录:
借:在建工程--仓库工程 10000
贷:原材料 10000
这样的会计处理是违法的,将导致企业本期少数增值税1700元。正确做法是:
借:在建工程—仓库工程 11700
贷:原材料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1700
(进项税转出)
2.自营工程领用本企业产成品存货
会计制度规定在建工程耗用本企业自制产品视同销售。如果自制产品是属应交消
费税产品,自营工程耗用产品除了应交增值税外,还得交纳消费税,其计税依据无数
为同类产品售价,即视同销售额。不少企业有意无意忽视该类视同销售的业务,或者
不计算增值税,消费税,或者按同类产品成本计算增值税、消费税,从而导致国家税
收流失,也造成企业的自营工程成本的计算不准确。
例如,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自营办公大楼工程领用本企业应交消费税产品成本
20000元,售价30000元,消费税税率为10%。会计编制如下会计分录之
一:
①借:在建工程—办公大楼工程 20000
贷:产成品 20000
②借:在建工程—办公大楼工程 25400
贷:产成品 20000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 3400
一应交消费税 2000
③借:在建工程—办公大楼工程 381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3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5100
—应交消费税 3000
上述处理方法都是错误的。第一种处理使企业偷漏达8100元;第二种处理使
企业漏税2700元;第三种处理使企业收入和利润虚增,而且三种处理方法都不同
程度影响自营工程成本的计算。正确做法是:
借:在建工程—办公大楼工程 28100
贷:产成品 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5100
—应交消费税 3000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自营工程领用本企业外购生产用存货,增值税转出数是以领
用存货成本为计算依据;自营工程领用本企业产成品存货,增值税按同类产品市场价
为计算依据。 (n20000060380212)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