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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营工程耗用企业存货的会计核算

录入时间:2001-03-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3/2001信息】 1.自营工程耗用企业外购存货 根据税法规定,自营工程是增值税非应税项目,领用本企业生产用外购存货的增 值不能作为进项税抵扣,而是计入自营工程的购建成本。有些企业对于自营工程耗用 生产用外购存货不进行增值税结转,人为扩大增值税的抵扣数额,造成增值税漏缴、 少缴。 例如: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自营仓库工程领用生产用材料10000元,会计 编制如下分录: 借:在建工程--仓库工程 10000 贷:原材料 10000 这样的会计处理是违法的,将导致企业本期少数增值税1700元。正确做法是: 借:在建工程—仓库工程 11700 贷:原材料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1700 (进项税转出)   2.自营工程领用本企业产成品存货 会计制度规定在建工程耗用本企业自制产品视同销售。如果自制产品是属应交消 费税产品,自营工程耗用产品除了应交增值税外,还得交纳消费税,其计税依据无数 为同类产品售价,即视同销售额。不少企业有意无意忽视该类视同销售的业务,或者 不计算增值税,消费税,或者按同类产品成本计算增值税、消费税,从而导致国家税 收流失,也造成企业的自营工程成本的计算不准确。 例如,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自营办公大楼工程领用本企业应交消费税产品成本 20000元,售价30000元,消费税税率为10%。会计编制如下会计分录之 一: ①借:在建工程—办公大楼工程 20000 贷:产成品 20000 ②借:在建工程—办公大楼工程 25400 贷:产成品 20000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 3400 一应交消费税 2000 ③借:在建工程—办公大楼工程 381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3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5100 —应交消费税 3000 上述处理方法都是错误的。第一种处理使企业偷漏达8100元;第二种处理使 企业漏税2700元;第三种处理使企业收入和利润虚增,而且三种处理方法都不同 程度影响自营工程成本的计算。正确做法是: 借:在建工程—办公大楼工程 28100 贷:产成品 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5100 —应交消费税 3000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自营工程领用本企业外购生产用存货,增值税转出数是以领 用存货成本为计算依据;自营工程领用本企业产成品存货,增值税按同类产品市场价 为计算依据。                (n2000006038021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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