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若干会计问题:关于中期所得税的会计处理问题
录入时间:2001-03-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6/2001信息】 所得税税率在一个纳税年度终了后才可能
计算确定,中期(即6月末)不存在所得税的确定问题,但上市公司须公布中期财务
报告,这就引出了中期所得税处理方面的争议。争议的焦点,一是中期财务报告中是
否有必要确认所得税?二是如果确认,应如何计量?
对于第一个问题,一种观点认为企业在中期不应确认所得税,因为所得税通常是
以年度所得为基础计算出来的,准确的所得税费用的计算只有在年度收益出来后才能
得到,因此不主张企业在中期确认所得税费用。一种观点认为,尽管年度收益(所得)
到年末资产负债表日才能计算出来,但它实际是企业在全年逐步赚取的,既然我们要
在中期报告日计算收益,那么为达到收入与费用的合理配比,在中报日就应该确认所
得税费用,以便如实地反映企业在中期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对于第二个问题,目前我国实务中做法各异,有的企业计算中期所得税时调整永
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有的不调整,也有的仅调整永久性差异。国际会计准则、美
国、英国、中国台湾、香港等国家或地区的会计准则对于中期所得税计算的规定大体
是一致的,即企业必须首先在中期期末预估全年有效税率,然后据以计算中期所得税
费用和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等相关科目金额。由此可见,它们在中期所得税的会计
处理上都坚持的是一体观,即都必须考虑全年的情况,而且在计算中期所得税时,都
必须调整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
就我国目前情况来说,采用上述国际通用的做法并不适宜,一是计算太过繁复,
二是运用了太多的估计,主观随意性较强。因此,我们认为,除非有较大差异,否则
宜采用简化的做法,即规定"中期所得税的计算应以中期会计利润乘以适用税率求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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