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若干会计问题:关于土地出让金的核算问题
录入时间:2001-03-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6/2001信息】 实务工作中,土地出让金往往不是一次性
支付,土地使用权证也未必在土地出让金支付后立即取得,这就引出了该土地出让金
如何核算的问题。我们认为,土地出让金的核算可按以下三种情况分别处理:
1.土地出让金未支付完毕,土地使用权证已经取得。这时,实际上土地使用年
限已经确定,尚未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可以理解为欠付款,因此,可按土地使用权总价
金额记"无形资产",总价与已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之间的差额部分可列入其他应付款。
同时,按土地使用证上的使用期限作分期摊销。
2.土地出让金已支付完毕,土地使用权证尚未取得。因土地出让金已全部付清,
所以列无形资产后,不会再变动(除了摊销),问题是权证未取得,使用年限没有明
确的规定。我们认为,资产是指由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为企业拥有或者控制并能给
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既然已列作无形资产,必须按一定的方法予以摊销。无权
证的土地出让金可以按同类土地使用年限确定摊销期,按直接法摊销。
3.土地出让金未支付完毕,土地使用权证尚未取得。为此,存在两种观点,一
种观点认为,既然权证未取得,土地使用年限不能确定,款亦未付完,作挂账处理较
妥;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权证未取得,但土地使用权已享用,比照在建工程已完工
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会计处理,应作暂估入账,并按暂估入账数及
暂估的使用年限开始摊销。待权证取得后,再在土地使用权的剩余年限内作调整,这
样,比较符合真实性原则和稳健原则。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