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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若干会计问题:关于被收购企业的审计基准及相关问题

录入时间:2001-03-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6/2001信息】 上市公司欲对某企业进行收购,按照现行 证券法规定,需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这就引申 出三个问题: 一是审计基准问题。被收购企业如果不是股份有限公司,那么审计基准是该企业 原执行的会计制度,还是要按照收购企业的要求改为《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我 们认为,审计基准是与委托审计的不同目的相配套的,在被收购企业审计中应按照收 购企业执行的会计制度厘定其财务状况和净资产,以便于收购企业进行相关的经济决 策。 二是原收购基准日在1999年以前,收购行为发生在1999年以后,对原收 购基准按照35号文件规定计提四项准备,在收购成功的情况下,当然要进行追溯调 整。追溯调整以后的差额是列作当期损益还是计入股权投资差额?我们认为,应根据 《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的规定,计入股权投资差额核算。 三是调账问题。根据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公司购买其他企业的全部股权时,被 购买企业保留法人资格的,被购买企业应当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调账;被购买企业丧 失法人资格的,公司应按被购买企业评估确认后的价值入账。公司购买其他企业的部 分股权时,被购买企业的账面价值应保持不变。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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