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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若干会计问题:关于合并范围变化时年初数的确定

录入时间:2001-03-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5/2001信息】 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因合并范围变化 如何确定合并报表年初数(上年数)问题,根据49号文,应区分三种情形作出处理: 第一种情形,原包括在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因情况变化(如出售、减持股份等),而 不再包括在1999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内的,在编制1999年度合并会计 报表时应当调整其年初数,即将原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的有关数据从其年初数 中扣除;第二种情形,原未包括在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因增加投资比例等原因而纳 入1999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内的,应根据其子公司按35号文进行追溯调 整后的会计报表作为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基础,并调整1999年度合并会计报表的 年初数;第三种情形,1999年度新购入并纳入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 应当将该子公司按35号文进行追溯调整后的会计报表作为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基础, 但不需要调整1999年度合并会计报表的年初数。 不难发现,上述三种做法的理论依据不尽一致。对第一、二种情形的处理更多考 虑的是可比性,而把真实性放在了次要地位;对第三种情形则更多考虑的是真实性, 并适当兼顾了可比性。我们主张,当真实性原则与可比性原则不能同时满足时,应将 真实性原则放在首位。所以,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出现以上第一。二种情况时,年初 数可以不动,可在报表附注重要事项说明中予以披露。 49号文要求子公司按35号文进行追溯调整,却未明确进行追溯调整后出现的 以前年度净利润的减少额放在哪一个会计报表项目中列示。可考虑的会计报表项目有 三个,一是未分配利润,二是资本公积,三是股本(实收资本)。尽管这三个项目对 于净资产的影响数额是一样的,却各有不尽合理之处:列未分配利润影响新股东今后 的利润分配;列股本(实收资本)使该子公司有资本不到位之嫌,且与收购该子公司 时有关的批准文件(包括净资产折股文件)、验资报告、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等不 符;列资本公积,由于其为资本性项目,与股本密不可分,因此,也会产生类似于股 本的问题。相比之下,我们认为列未分配利润较合理。 当然,如若原股东愿意承担公司因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而产生的差额,则 可列其他应收款项目或冲抵应付股利余额。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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