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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若干会计问题:关于子公司为控股公司时权益法的采用和合并会计报表问题

录入时间:2001-03-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5/2001信息】 在子公司为一个集团或者说其下属还有子 公司(对母公司而言,为孙公司)时,母公司应以子公司的单个会计报表净利润还是 以合并会计报表净利润来实施权益法核算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在实务工作中存在四种做法。第一种是以子公司的合并会计报表净利润作为计算 权益法的基础。理由是:会计主体是指独立于业主之外的经济实体,虽然从法律意义 上说,不存在合并公司一说,但是会计主体并非等同于法律主体,会计主体可以是法 人,也可以是非法人;可以是企业内部单位,也可以是企业中特定的某一部分;可以 是单一的企业,也可以是几个企业组成的企业集团,权益法核算应以会计主体为基础。 第二种是以子公司的单个会计报表净利润作为计算权益法的基础。理由是,子公司单 体是一个法律主体,其净利润及利润分配比例是有实际法律经济意义的。第三种是以 子公司的合并会计报表净利润和单个会计报表净利润孰低者作为母公司权益法计算的 基础。因为在简单合并会计报表下,母公司的净利润与合并的净利润可能会不一致, 按孰低者进行权益法核算,比较稳健。第四种是采用一次性合并的做法,当然,在采 用此方法时,母子公司及子公司与孙公司之间的内部购销、内部往来均应作合并抵消。 关于此一问题,四种做法,前三种做法尚无定论,第四种做法从理论上说比较可行, 但在投资关系比较复杂的情况下,不易操作。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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