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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若干会计问题:关于上市前后所得税政策不一致,上市当年各期的所得税如何计列问题

录入时间:2001-03-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5/2001信息】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的所得税税率与上市 前往往不一致,一些上市公司获得政府减免优惠政策也往往是上市之后,而所得税是 一个年度的概念,这就带来了上市当年和上市前后两期的所得税如何计算确定的问题。 例如,某股份有限公司4月份公开发行上市,1-3月其所得税税率为33%,4- 12月其实际税负为15%,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万元,那么1-3月和4 -12月的所得税分别为多少?从理论上说,应分别计算:1-3月和4-12月的 所得税,这就有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如何划分的问题;如罚款支出、业务招待费超支的 期间划分、年度奖金的列支。如果各项纳税所得额均作期间划分,应作实地审计确认, 但此种方法工作量较大,这种方法我们姑且称之为实际计算法。我们认为,实务工作 中比较可行的方法则是比例推定法。即先计算全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计算各期 的所得税。如上例中,1-3月为247.5万元(3000万元×3/12×33 %),4-12月为333.75万元(3000万元×9/12×15%)。当然, 在采用比例推定法的同时,对于上述罚款支出等能作期间划分的,予以期间划分应是 比较合理的做法。不过,最终是采取实际计算法、比例推定法,还是两种方法结合, 应按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的方法来确定为宜。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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