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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若干会计问题:关于以股权换股权的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1-03-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5/2001信息】 随着企业经营方式的变化和证券市场的发 展,非货币性交易越来越多,以股权换股权,即长期股权投资相互置换,在资产重组 风起云涌的今天,已日趋增多。作何会计处理? 我们认为首先是对该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分析,判定其是否属于非货币性交易。根 据《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应计算确定所支付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出资产公 允价值与支付的货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例。因相互置换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往往不 一致,所以,涉及补价在所难免,但若其中的货币性资产超过了一定的比例,则不再 属于非货币性交易,该比例按《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指南所示,一般以 25%作为参考。即:支付的货币性资产/(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支付的货币性资产) 低于25%,则这一交易行为属于非货币性交易,应按非货币性交易的原则进行会计 处理,否则,应按货币性交易的原则予以处理。 其次,应通过分析置换的目的,确定是否应确认损益。是否确认损益须分析盈利 过程是否完成,如果持有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相对于换出的长期股权投资的目的发生 了变化,即:长期股权投资置换的原因是为了获得对方的长期股权投资,通过被置换 后的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获得利润,则应视为盈利过程已经完成,可确认损益。若 最终目的不是如此,则盈利过程应没有完成,一般不确认损益(如果换出长期股权投 资的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则应确认换出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损失)。 第三步是确定换出的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发生减值。对于支付补价的,如果换出的 长期股权投资没有发生减值,即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不低于其账面价值,基本原则是以 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与补价之和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用公式表示为:换入资产入账 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如果换出资产发生减值,即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低于 其账面价值,则仍应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补价之和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同时将 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对于收到补价的,如 果换出的长期股权投资没有发生减值,即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不低于其账面价值,基本 原则是以补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为基础,确认收益;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 扣除补价,加上已确认的收益,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 第四步是作出相应的会计处理。长期股权投资置换应属于同类非待售资产相交换, 会计处理分以下六种情况: (1)如果没有补价,换出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与换入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 相等,且公允价均大于置换双方(如A、B公司)的账面价值,双方均应以换出长期股 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A公司的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贷: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 (2)如果没有补价,换出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与换入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 相等,但公允价均小于双方(如A、B公司)的账面价值,则A公司应以换出长期股权 投资的公允价值作为换入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价值,同时将公允价与换出价之间的差 额确认为损失。即: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投资收益 贷: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 (3)如果支付补价,该补价未超过换出长期股权投资公允价值与支付的补价之 和的25%,且换出的长期股权投资没有发生减值,则A公司按上述第三步所述,确 认入账价值,即:以换出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补价之和作为换入长期股权投资 的入账价值,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贷: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 银行存款 (4)如果支付补价,该补价未超过换出长期股权投资公允价值与支付的补价之 和的25%,但换出的长期股权投资发生了减值,则应以换出长期股权投资公允价值 与补价之和作为换入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 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投资收益 贷:长期股权投资 银行存款 (5)如果收到补价的,且换出的长期股权投资没有发生减值,则应以补价占换 出长期股权投资公允价值的比例为基础,确认收益,并以换出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 值扣除补价,加上已确认的收益,作为换入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价值,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银行存款 贷: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 投资收益 (6)如果收到补价的,且换出的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减值,则应以换出长期股权 投资公允价值减去补价作为换入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价值,换出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 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银行存款 投资收益 贷: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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