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若干会计问题:关于非股份制的企业集团在合并会计报表中,对下属股份公司会计报表的处理问题
录入时间:2001-03-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5/2001信息】 49号文对几种采用追溯调整法时涉及的
问题明确了会计处理,但对下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实行非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的企业
集团,如何采用权益法以及合并会计报表尚未提及。关于权益法,我们认为,在此情
况下,仍以子公司实际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确认的净利润为核算基础。关于合
并报表,问题有二:一是在集团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对该股份有限公司要否按
其母公司(集团)的会计政策重新厘定;二是假如要与母公司会计政策保持一致,如
何调整会计报表?
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母公司应当统一母公司和子公
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使子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母公司保持一致。当子公司所采用
的会计政策与母公司不一致时,母公司应当按照母公司本身规定的会计政策对子公司
会计报表进行必要的调整。"只有当子公司与母公司所规定的会计政策差异不大,对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不大时,母公司才可直接利用该会计报表编制合并会计报
表。这说明了我国对合并会计报表编制的要求:讲究可比性原则与重要性原则。股份
有限公司采用追溯调整法,一般来说,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均会产生较大的影响,
有时甚至可能会使会计报表有截然相反的结果。所以,在此种情况下,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报表在被并入实行非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的企业集团时,应按集团公司会计政
策重新厘定调整。
接下来的问题是,该股份有限公司的会计政策如何调整,我们的意见是,在合并
工作底稿中,应将下属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原追溯调整会计处理予以冲回,再予以合并,
即进行"反追溯"。关于反追溯问题,在上市公司申请配股申报材料也曾用到,即假定
股份公司不执行35号文件,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重新反映。
当然,还有一种做法,就是集团公司改按《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这样就不存在"反追溯"的问题了。因为根据现行会计制度规定,非股份有限公司的企
业集团,也可以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