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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若干会计问题:关于集团公司内部企业间的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计提

录入时间:2001-03-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5/2001信息】 在35号文出台以前,上市公司按照行业 财务制度规定,以工商企业为例,坏账准备按应收账款的3‰-5‰计提,由于这一 比例对损益的影响相对来说不大,因此,对集团公司内部企业间的应收账款是否要计 提坏账准备的问题并不凸现。35号文出台以后,坏账准备按应收款项(将其他应收 款纳入了计提范畴)计提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也有了下限规定(事实上多数上市公司 提取坏账准备比例均在5%以上),集团公司内部企业间的应收账款是否计提坏账准 备,可能对损益产生相当大的影响,这也因此成为我们不容回避的一个问题。 有观点认为,如对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将导致合并净利 与母公司净利相异,为了消除该等差异,对纳入合并范围的应收款项,在编制母公司 会计报表时,还是不计提坏账准备为好。我们认为欠妥,理由有二: 一是根据财政部颁发的《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合并净利等于、小于或大于 母公司净利,都是正常的。为保持合并净利与母公司净利相等或节省合并抵消调整分 录,对纳入合并范围的应收款项不予计提坏账准备,理论上很难说得过去。诚然,3 5号文也规定,对某些金额较大的应收款项不计提准备,可以在报表附注中披露其理 由,但这并不构成对集团内部企业应收款项不计提坏账准备的理由。 二是根据35号文的规定,集团公司内部企业间的应收款项应属于不能全额提取 坏账准备的范围,但这并不是说明了与集团公司内部企业间的应收款项可以不计提坏 账准备。35号文又指出:"公司对于没有把握能够收回的应收款项,不能不计提坏 账准备"。应该说,作为独立法人,集团公司的内部企业,与集团公司的其他内部企 业间的往来的可收回性,与集团公司以外的企业间的往来并无二致,计提坏账准备的 目的就是使应收款项账面净值接近实际可收回的应收款项,所以,我们认为与集团公 司内部企业间的应收款项与集团公司以外企业的内部往来,应按照相同的政策计提坏 账准备。 以上均是对单个集团公司内部的企业而言。对于合并会计报表,集团公司内部往 来按《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应予以抵消,相应地,坏账准备亦应按抵消后的应收 款项予以调整。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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