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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若干会计问题:关于计提四项准备与所得税会计之间的关系

录入时间:2001-03-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5/2001信息】 企业利润的计算确定,总是建立在一定的 会计政策基础之上的,存货等四项资产减值准备的实施与否,必定会带来不同的会计 利润,但由于这是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并未获得国家税务局的认可,按照 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原则的要求,它对所得税计算应无影响。所以,上市公司在 计提了四项准备后,应作纳税调整。对于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以及长期 投资减值准备,由于在此之前不予计提;故应全额作纳税调整;对于坏账准备,需要 作纳税调整的有两部分,一是坏账准备计提基数部分,即在35号文出台后按应收账 款和其他应收款两部分计提,而在这之前是按应收账款计提,所以按其他应收款计提 部分应作纳税调整。二是坏账准备计提比例部分,即超过行业财务制度规定计提坏账 准备比例3‰-5‰部分应作纳税调整。倘若改变坏账准备计提方法,则应就改变前 后的坏账准备的差额作纳税调整。 顺便一提的是,各省在这个问题上可能有不同的做法。如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曾于 2000年3月颁发浙地税二[2000]92号《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计提的四项准 备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1999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规定对应收款项计提 坏账准备和对存货计提跌价准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浙江省的上市公司应照此处理(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不得在所得税 前扣除)。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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