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不开发票未作销售的处理
录入时间:2001-03-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4/2001信息】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企
业销售货物即产生纳税义务,即使未开具发票也应作销售处理,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现就这种情况,举例如下:
某制药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适销对路的各类新特药,产品销售渠道
为本厂非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和门市部。其中,销售公司为主渠道,所有销售均开具
发票;门市部作为该厂商品宣传的窗口只有少量零售,由于销售对象为最终消费者,
所以一般不开具发票,只开具自印的收款收据。1999年10月,该厂销售公司实
现销售收入560万元(不含税),货款已全部收到,门市部实现销售收入9360元。
该厂作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6552000
现金 9360
贷:产品销售收入 56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52000
管理费用 9360
本例中该厂门市部的产品销售收入直接冲减管理费用,是典型的偷税行为。根据
《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之规定,税务机关对该厂处以应补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
应补缴的税款=9360÷(1+17%)×17%=1360(元)。
该企业应作如下账务处理与调整:
(1)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6552000
现金 9360
贷:产品销售收入 5608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53360
(2)账务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360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1360 (a200103130080212)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