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若干会计问题:关于因计提四项准备而导致未分配利润出现红字的处理
录入时间:2001-03-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5/2001信息】 在贯彻35号文件中,一些股份有限公司
可能会因四项资产减值准备的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而导致以前年度未分配利
润出现红字。一个很普遍的例子就是,假定上市公司以前年度只按照行业财务制度的
规定计提坏账准备,而历年又无结余的未分配利润,1999年实行计提35号文规
定的四项准备的会计政策并追溯调整,未分配利润期初数即会出现红字。未分配利润
出现红字的实质即是以前年度利润超分配。超分配表现在:或超分现金股利,或超分
股票股利,或超提法定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任意盈余公积,也可能兼而有之。对
于超提法定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任意盈余公积的,《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及35号文均已要求将超提部分如数冲回,但对于超
分的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以及多缴的所得税,未作规定,在追溯调整中,因这类项目
具有不可逆转性,其差额只能列入未分配利润。
接下来的问题是,上市公司如因计提四项准备而导致期初未分配利润出现红字,
当年的利润分配如何处理?对此,目前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等红字出现,并非是经营亏损,以前年度明明是有利润的,
并作了分配,本年计提两金还是按本年净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账面的未分配利润红
字应用提了两金以后的利润来弥补。
第二种观点认为,企业经营业绩的计算确定,总是在一定的会计政策下计算得来
的,不同的会计政策会得出不同的经营业绩。该等红字出现,与未弥补亏损并无质的
区别。以后年度实现净利润,首先应弥补未分配利润红字,然后再按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弥补红字后净利润为基数,按一定比例,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
例如,某上市公司1999年报表经过追溯调整之后期初未分配利润为-1000
万元,1999年度实现净利为2000万元,假定公司章程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
和法定公益金比例各为10%,那么,在第一种观点下,1999年度应提取200
0×20%=400万元的公积金和公益金,在第二种观点下,1999年度应提取
(2000-1000)×20%=200万元的公积金和公益金。
第三种观点认为,用以后年度的净利润来弥补,可能会使新股东的利益直接受损,
所以用以前年度账面结余的盈余公积来弥补亏损也是一种办法,在盈余公积不足以弥
补亏损时,再用以后年度净利润来弥补。
这一问题的核心是,不同方式下对新老股东利益保护是不相同的。关于利润分配
问题,兹节录两处现行法规依据,供大家分析:
依据1: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第32条规定:"企业的利润按照国家规定做相
应的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
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被没收财物损失,违反税法规定支付的滞纳金和罚款;
(2)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
(3)提取法定公积金;
(4)提取公益金;
(5)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依据2:《公司法》第177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
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
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
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
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
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