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若干会计问题:关于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计提
录入时间:2001-03-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5/2001信息】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不同于短期
投资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投资》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
的规定,企业在中期期末或年度终了,应对长期投资逐项进行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
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并且这种
降低的价值在可预见的未来期间内不可能恢复,应将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投资账面价
值的差额作为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具体地讲:
(一)对有市价的长期投资,是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可以根据下列迹象判断:
1.市价持续2年低于账面价值。
2.该项投资暂停交易1年。
3.被投资单位当年发生严重亏损。
4.被投资单位持续2年发生亏损。
5.被投资单位进行清理整顿、清算或出现其他不能持续经营的迹象。
(二)对于无市价的长期投资,是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可以根据下列迹象判断:
1.影响被投资单位经营的政治或法律环境的变化,如税收、贸易等法规的颁布
或修订,可能导致被投资单位出现巨额亏损。
2.被投资单位所供应的商品或提供的劳务因产品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
场的需求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
3.被投资单位所从事产业的生产技术或竞争者数量等因素发生变化,被投资单
位已失去原有竞争能力,从而导致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
4.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现金流量发生严重恶化,如进行清理整顿、关停并
转、清算等。
因此,我们认为,对长期国债和其他长期债券等一般可不考虑计提减值准备;对
于随时可变现的上市公司流通股股票投资等,除非准备持有时间超过一年,否则应调
整至短期投资项目,并按规定计提相应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对于长期股权投资,一
般应以按成本法核算的部分计提减值准备,权益法核算的部分一般不计提减值准备。
因为对按权益法核算的被投资企业部分,其可以估计的减值情况已体现在权益增减上,
除非政治或法律环境变化,税收、贸易法规的颁布或修订以及在期中发生灾害等原因
可能导致未来期间出现严重亏损,否则,一般不再另行考虑计提减值准备。
实际工作中有一种例外,即对于严重亏损而又持续经营的全资子公司,因长期股
权投资减至零为止,而最终母公司将承担该子公司的全部亏损,所以,应计提长期投
资减值准备。而对于严重亏损但非持续经营的全资子公司,则应将母公司的长期股权
投资的净额冲减至零为止,余额作投资损失处理。
而对于有限公司性质的子公司,若出现严重亏损的情况,按照《公司法》的规定,
在长期股权投资减至零后,可不再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