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案例点评: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务监制度(一)
录入时间:2001-01-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9/2001信息】 一、案例简介
1994年,深圳市委、市政府为强化市属国有企业的财务监控,完善国有资产管理,
专门制定并颁布《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和《财务总监与经理联
审联签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由市国有资产产权部门对市属国有企业的财务总监进行
直接管理,负责其选拔、委派、考核及奖惩等各方面事务。该办法的具体内容主要包
括:
△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
企业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要求: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思想品德端正,遵
纪守法,廉洁自律。熟悉经济、财务法规,严守财务规章制度,敢于坚持原则,有维
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增值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具有较全面的财会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担任一类企业财务总监,须
在相应企业担任过总会计师或财务、审计部长,具有十年以上财会专业工龄。担任二、
三类企业财务总监,须在相应企业担任过总会计师或财务、审计部长,应有八年以上
财会专业工龄。上述人员任职期间,应具有良好工作实绩。
(三)应具有财会专业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担任一类企业财务总监的,须有
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担任二、三类企业财务总监的,须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
资格。
(四)身体健康,能适应本职岗位工作需要。年龄男性一般应在55周岁以下,女
性一般应在50周岁以下。个别德才素质特别优秀或工作特别需要者,年龄可适度放宽。
同时规定,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企业财务总监:
(一)因渎职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因监控、审核、操作失误,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
(三)不坚持原则,不如实反映企业财务情况,参与企业在账目上弄虚作假的;
(四)违反财经纪律、制度,利用职权贪污、挪用公款或个人借用公款数额较大
到期末清偿的。
△财务总监的岗位职责
企业财务总监向国有资产产权部门和企业负双重责任,国有控股企业的财务总监
在企业董事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国有全资企业的财务总监在产权管理部门派出的监事
会的领导下工作,并行使如下职权:
(一)审核公司的重要财务报表和报告,并与经理共同确认其准确性后报本企业
董事会和市国有资产产权部门;
(二)参与制订公司的财务管理规定,监督检查公司各级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
况;
(三)财务总监与经理联签批准规定限额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融资性、投资性、
固定资产资金支用和汇往境外资金及担保贷款事项;
(四)参与拟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参与拟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参与拟订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参与拟订所属部门和二级公司的承包方案;
(八)审核公司新项目投资的可行性;
(九)每半年向国有资产产权部门报告本企业的资产和经济效益变化情况,对企
业有关经营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企业财务总监同时需承担如下责任:
(一)对上报的公司重要财务报表和报告的真实性,与经理共同承担责任;
(二)对国有资产的流失承担相应责任;
(三)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决策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四)对公司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财务总监的职务任免与管理
企业财务总监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确认其任职资格后,经市国资委同
意,属市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市国有资产产权部门委派任职;市属国有资产控股企
业的财务总监,由产权部门向企业董事会推荐,经法定程序成为董事会成员并由企业
董事会聘任。财务总监一般应设专职,不得由董事会正、副董事长、经营班子成员或
总会计师、财务部长、审计部长兼任。
企业财务总监实行动态管理,职别待遇和职务升降由市国有资产产权部门根据其
任职资格、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确定。企业财务总监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解聘:
(一)患病无法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
(二)经市国有资产产权部门或组织人事部门考核不称职的;
(三)工作中违法乱纪、渎职失职、造成重大失误的。
企业财务总监解聘后不再具有原任职权限;属正常离、退休的可享受相应待遇。
△财务总监的考核奖惩及工资福利
企业财务总监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任职资格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有
关程序考评确认。任职后应接受市国有资产产权部门的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考核结
论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档次,考核意见详细记载后装入本人档案,作为续聘、
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财务总监在企业享受行政副职待遇,其住房、基本工资和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
由所在企业提供,效益工资和年度奖金由国有资产产权部门发放,款项从企业上交利
润中专项列支。
△财务总监与经理联签制度
财务总监与总经理联签事项具体规定如下:
1.公司提供贷款担保。公司对外单位及下属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不论金额大小,
均实行联签;
2.公司提供现金。公司提取现金,三类企业支票金额在10000元以上(含10000
元,以下同)、二类企业支票金额在30000元以上、一类企业支票余额在50000元以上
实行联签;
3.公司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其中:①公司通过银行办理转往港、澳、台及
境外的资金,不论金额大小,均实行联签;②公司通过银行办理对外投资的转账结算,
每单转账金额三类企业在50万元以上、二类企业在100万元以上、一类企业在200万元
以上实行联签;③公司通过银行办理商品及物料购入业务,三类企业100万元以上、二
类企业200万元以上、一类企业500万元以上实行联签;④对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结算方式的商品及物料购买的合同实行联签;⑤公司办理的信用卡,每月对银行报来
的对账单实行联签;③公司本部或内部财务结算中心对所属企业借款金额,三类企业
在50万元以上、二类企业在100万元以上、一类企业在200万元以上实行联签;
4.公司呆烂账处理。公司依据国家及深圳经济特区有关法规处理呆烂账,不论
金额大小,均实行联签,并报产权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5.公司超过管理规定标准的费用支出和超过年度预算的费用支出实行联签。
为保证联签制度的严肃性,凡属联签范围的事项,公司有关部门处理业务或请求
付款时,在总经理或有关人员签字后必须送财务总监联签。若逃避或抵制联签,经发
现后追究其行政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其经济责任直到法律责任。因财务总监
把关不严或徇私舞弊,造成失误或经济损失,视其情节轻重,追究财务总监的行政责
任,或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根据办法精神,1994年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经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同意,在《
经济日报》、《深圳日报》、《深圳商报》等几大新闻媒介上刊登广告,在全国范围
内公开招聘财务总监。经初选、笔试、面试,最终从全国各地600名应聘者中择优录取
了6人。经过培训,1995年1月11日市投资管理公司将6人正式派往深圳国有免税商品
(集团)有限公司等6家国有企业担任财务总监。1996年下半年,市投资管理公司第
二次面向全国招聘财务总监,经初选、笔试、面试等严格筛选,最终从400名应聘者
中择优录取了15人。经过培训和试用,1996年底,市投资管理公司又正式向深圳特区
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15家国有全资或控股企业委派了第二批财务总监。至此,市
投资管理公司先后两次向21家全资或控股企业委派了21名财务总监。从两批招聘的财
务总监来看,他们大多在大中型企业长期从事财会管理工作,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管
理经验,是名符其实的"百里挑一"的精英人才。
几年的运行实践表明,财务总监在减少企业投资失误,防范经营风险、避免资产
流失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如今的财务总监已得到企业的广泛认同和重视,
由"不速之客"变成了"参谋长"。财务总监制度的创新,不仅在企业内部,而且在企业
与产权部门之间形成了相互制衡的监督约束机制。这引起了全国各地及中央领导的高
度重视。广州、珠海、天津、山东等地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纷纷到深圳学习、考察,
中央纪委、财政部等专门派人到深圳调研财务总监的做法,并对此给予肯定和积极支
持。这一模式正在全国推广,广州、珠海等地已经开始实施委派财务总监制度。
(资料来源:《会计改革与会计管理》)1998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