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视同销售与进项税额转出及进行账务处理
录入时间:2000-12-29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9/2000信息】 增值税中的视同销售和进项税额转出,因
为有许多相类似的地方,只要接触并进行增值税业务处理的人都会经常遇到,但确不
是每个人都能将二者区分清楚并正确进行账务处理的。如何区分二者及怎样进行相关
的账务处理呢?
什么样的情况是视同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
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
机构用于销售的。但相关机构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
项税额中抵扣:
1、购进的固定资产;
2、用于非应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物;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物;
4、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
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第二至六项所列情况的,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
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
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这就是《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中所说的“
进项税额转出”。
视同销售与进项税额转出的区别与联系
视同销售与进项税额转出存在一定的联系,两者的发生都会引起企业增值税额的
变化,以及企业存货的变化。
可以这样理解视同售行为:会计核算上不一定作为销售处理,但在计算增值税时
则必须像销售一样计算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则是在购进货物时不能区分其用途,进项税额已从销项税额中进行
了抵扣。而在以后又改变了用途,或发生了损失。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
条例》第十条中第二至第六项所列内容。须特别说明的是,如果购进货物已经抵扣进
项税额,以后又发变用途,用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的,也应作进项税额转出。
可以这样理解视同销售和进项税额转出:如果购进的货物改变用途用于纳税人自
身的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如果是自
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与上述相同的地方,则作视同销售处理。但只要存货转给其
他单位,则不论是自产还是委托加工的,则都要按视同销售处理。
视同销售和进项税额转出的账务处理
1、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根据《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形:
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应视同销售计算应缴增值税,借
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贷记“产成品”等
科目。
这里涉及记账金额,产成品科目按实际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账面金额记账,应缴税
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按同期同类商货物价格计算记账,在建工程’等科目则
按上述两个科目的合计数记账,例如:企业将自产的货物用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该
产品成本800元,售价1000元,则应进行账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 970
贷:在产品 800
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那么,如果没有当期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如何确定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
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1+成本利
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
购成本。公式中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
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缴增值税,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应缴税金——应缴
增值税(销项税额)”及“产成品”等科目。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
应缴增值税:借记“应付福利费”科目,贷记“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
“产成品”等科目。
特殊的,《消费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第三条第六款规定,纳税人用于换取生
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以纳税人同类消费
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同时也应以同样的依据计算增值税。
2、进项税额转出的账务处理
进项税额转出则账务处理比较简单,货物改变用途,用到什么地方,税金也跟到
什么地方。《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中明确:企业购进货物、在产品发生非正
常损失,以及购进货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进项税额,应相应转入有关科目,借记“
待处理财产损益”“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应缴税金——应缴增
值税”等科目。属于转作待处理财产损失的部分,应与遭受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在
产品、产成品成本一并处理。
例如:购进货物改变用途,用于在建工程,则应作如下处理,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贷:“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在建工程”的金
额则应等于“原材料”和“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金额的合计数。
如果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转出
则应按原材料占在产品或产成品的比重进行计算。例如,某企业发生在产品损失5000
元。其中,原材料所占比重为60%。则其应转出的进项税额为:5000×60%×17%(
假设原材料税率为17%)=510元。 (aa20001115002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