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外资企业接受捐赠资产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
录入时间:2000-12-18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8/2000信息】 在我国,由于内资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和
外国企业适用的会计制度和税收政策不尽相同,即使发生相同的业务事项,在会计核
算和税务处理上也可能相差很大。本文仅就内外资企业在接受捐赠业务中的会计核算
和税务处理的区别作简要分析。
一、内资企业接受捐赠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价值作为资本公积,属于所有
者权益,在会计上记入“资本公积”。
1.企业接受货币捐赠时:
企业接受的货币捐赠,应一次性计入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
税。
例:接受100000元捐赠,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 100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 67000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000
2.企业接受实物资产时:
企业接受捐赠实物资产时,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在处置或耗用该项实物
资产时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出售、该项资产或进行清算时,若出售价格或
清算价格等于或低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接受捐赠时实物价格计入应纳税所
得额或清算所得;若出售或清算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出售收入扣除清
理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会计处理分为纳税影响会计法和应付税款法。
例:企业接受全新设备一台,价值100000元,使用一年后以80000元售出。
(1)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
企业接受实物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 100000
贷:资本公积——接受捐赠资产准备 67000
递延税款——企业所得税 33000
在出售处置该项实物资产时:
借:资本公积——接受捐赠资产准备 67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 67000
借:递延税款 33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000
若出售价为120000元、发生清理费用10000元时:
借:所得税 3300
递延税款——企业所得税 33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6300
同时:
借:资本公积——接受捐赠资产准备 67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 67000
(2)采用应付税款法
企业接受实物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 100000
贷:资本公积——接受捐赠资产准备 100000
在出售处置该项实物资产时:
借:资本公积——接受捐赠资产准备 33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000
同时:
借:资本公积——接受捐赠资产准备 67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 67000
若出售价为120000元、发生清理费用10000元时:
借:所得税 3300
资本公积——接受捐赠资产准备 33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6300
同时:
借:资本公积——接受捐赠资产准备 67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 67000
3.企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得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若企业已经
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或摊销无形资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二、外资企业接受捐赠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
1.外资企业接受货币捐赠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与内资企业相同。
2.外资企业接受非货币资产(即实物资产)的会计核算与内资企业也基本一致,
但因其税务处理与内资企业有所不同,决定了其会计核算与内资企业存在一定的差异。
外资企业接受非货币资产的税务规定为:企业接受的非货币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
形资产和其他货物)捐赠,应按照合理价格估价计入有关资产项目,同时作为企业当
年度收益,在弥补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后,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后的余额数额较大,企业一次性纳税有困难的,经企业申请,当地主管税务机
关批准,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平均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为简化核算,对外资企业接受非货币资产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数额较小的,
可采用应付税款法进行核算;对外资企业界接受非货币资产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
额数额较大的,可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核算。 (ai2000110450514)